空手套白狼?辽宁大连,女子的丈夫亡故后,留下一套房子,由两人的儿子一直住着,女子再婚,和现任丈夫住在她名下的另一套房子里。因为房改,她将亡夫的那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时,现任丈夫跳出来称,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他要分割一半。继子主动让步,放弃母亲名下其他房产的继承权,换来继父的成全,但继父就是不松口。继子无奈,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并提供了一份证据。法院这样判。 张娟和丈夫大明,婚后生育了儿子小明。 他们住在大明单位分的一套小房子里,房子的承租权,登记在大明的名下。 单位的房子,产权归集体,他们只有居住权。 1992年,这套老破小终于动迁,他们一家换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 谁知天不逐人愿,好日子没过几年,张娟的丈夫大明不幸病逝。 家里只剩母子俩相依为命, 张娟是个要强的人,她带着儿子又上班又打拼,又买下了其他房产。 儿子长大后,张娟就想找个伴安度后半生。 后来,她和李会相识,并结为夫妻。 李会没有自己的房子,两人婚后住在张娟名下的另一套房子里。 张娟再婚后,由前夫大明承租的那套房子,儿子小明一直住着。 本来双方各过各的日子,一直相安无事。 2024年,小明住的那套二居室,单位通知,房子需要办理产权证。 小明通过了解,如果房子办理到母亲的名下,用母亲的工龄购买,房子的价格会便宜不少。 房子过度在母亲的名下,然后双方再以亲属过户的方式,把房子的产权登记到小明名下。 小明和母亲商量,毕竟是母子连心的亲娘俩,张娟觉得对儿子有利,立马就答应了。 为了怕继父多心,小明主动提出自己掏钱购买产权。 这本是母子之间的事,用不着和谁商量。 可万万没想到,等房子办理了产权,暂时登记在张娟名下时,麻烦事儿来了! 继父李会突然有了想法,他认为,既然是张娟名下的房产,自己和张娟是合法夫妻。 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产权,有一半应属于自己。 就在张娟和小明去办理过户房子时,李会及时的跳出来阻止,要求分割房产。 如果张娟执意将房子过户给小明,他要求小明,将房产的一半算成钱给他。 小明为了母亲不夹在中间受窝囊气,主动求和。 他给继父协商,母亲名下的其他房产,自己有继承权。 只要过户父亲留给自己的房子时,继父不找事,他可以放弃母亲名下其他房产的继承权。 这本是小明孝顺,为了减少矛盾做出的让步。 如果继父明事理,就坡下驴,让妻子和继子顺利过户那套本就跟他毫无关系的房产。 可李会似乎故意找不痛快,他称,妻子将前夫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 自己作为张娟合法的丈夫,这套房子的产权,就自动有一半属于自己,张娟无权单独处置。 换句话说,就是张娟已经对那套房子说了不算了! 小明和张娟终于看出李会的企图,之前他一声不吭,等的就是,房子办理到张娟名下,他再直接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人心之险恶! 但李会不知道的是,因为知夫莫若妻,张娟早就防了他这一手。 在张娟和儿子商量,用她的工龄买下亡夫单位房子过渡时,他就和儿子写下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小明生父承租的房子,归小明所有,由小明母亲通过房改手续购买产权,购买房费过户的税费,由小明承担。 之后以亲属过户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到小明名下,小明放弃母亲名下其他房产的继承权。 当时想的是,如果继父不出来阻止,这份协议只有母子俩知道。 然而事情还真闹到了这一步,李会果真出来争夺房产了! 无奈之下,小明将继父和母亲起诉,要求二人协助自己,将父亲留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他向法院提供了那份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和母亲履行了协议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该争议房产原为张娟前夫的单位承租公房,后通过房改用张娟工龄购买。 根据司法解释,房改房若用一方婚前工龄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通常视为个人财产。 张娟与小明签订协议,约定购房款由小明承担,房产最终归小明所有。 该协议明确将房产赠与小明且排除李会共有权,李会无权主张分割。 即使再婚后购买房产,若用婚前财产(如工龄)或明确约定只归一方,配偶无权分割。 张娟和小明提前签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避免了婚后财产混同,是合法有效的“防争议”手段。 《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李会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争夺房产,但购房款由小明支付,且协议明确房产归小明。 李会未出资且无实际贡献,其主张属于滥用权利,法律不保护“空手套白狼”的行为。 幸亏张娟提前写了协议,协议直接决定房产归属,李会无权干涉。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母亲张娟、继父李会,在判决生效15天内,需配合小明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