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因长期在外打工,和妻子聚少离多,男子偶然发现,自己养了一年多的女儿竟非自己亲生,气愤之余,男子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妻子退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过调解委调解,男子最终选择了只离婚并放弃赔偿,事发后,网友却坐不住了。 据悉,男子王某和妻子李某在22年5月登记结的婚,婚后,王某为了承担起养育家庭的重任,于是便外出打工了。 因为常年在外打工,和妻子本身就聚少离多,所以王某很是珍惜在一起的日子。 在外打工期间,妻子独自抚养女儿,而自己则将挣来的钱留下必要的生活费后,全部打给妻子。 2025年1月,王某发现女儿小王可能并非自己亲生,带着怀疑,王某带着女儿来到了司法鉴定所,经过鉴定,王某和女儿果然没有血缘关系。 一气之下,王某当即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用,因协商不成,当地街道介入协调,在调解委的调解下,王某最终放弃了赔偿的要求,只是离婚就行。 事发后,网友表示,王某是受害人,即便调解,调解委也不能一味的照顾女方,毕竟女方是过错方,如果换个角度,王某是过错方呢?王某也不需要赔偿吗? 还有网友说,男方不应该找调解委,直接上法院起诉,法院虽然能帮着调解,但是肯定会照顾男方的,就算男的退让,也不至于一分钱都不要,如果法院判,肯定要判决女方赔偿的。 其实,孩子确实是无辜的,但是,王某也是无辜的,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李某的不忠行为导致了家庭破裂,因此,李某的不忠,是导致家庭破裂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李某生的孩子不是王某的,显然这是巨大的过错,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因为王某的付出,让李某和孩子的亲生父亲就减少了支出,这样一来,李某和孩子父亲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所以,王某提出要求李某返还孩子的抚养费,也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 正常来说,王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大约在1万元上下,而13个月的孩子抚养费,按照一个月1000计算,也在一万多,所以,王某自己放弃了2万的赔偿。 其实,女方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即因为男方长期在外工作,如果女方和其情夫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居住,那么,女方是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的。 有的时候,我们并非事主,对于事主的心态,我们更不了解,有的人希望尽快摆脱对方,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也许会放弃、让渡一部分利益,当然,也有人为了给对方一个教训,让自己出口气,也一定会追究对方的责任,无论怎么说,我们都应该尊重事主的选择。 如果是你,你会如何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