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铁面判官还教条!”湖北武汉,张大妈痛失爱女,花重金买了合葬墓,想着百年后能与

胡萝卜说法 2026-01-02 14:26:17

“比铁面判官还教条!”湖北武汉,张大妈痛失爱女,花重金买了合葬墓,想着百年后能与女儿相伴长眠。可当初她因悲痛过度,委托亲戚代办了墓地手续,如今自己偏瘫在床、行动不便,去陵园办理合葬确认时,却被工作人员一口拒绝:必须让当初代办的亲戚来签字变更,否则百年后休想合葬!张大妈急得直落泪:“墓地是我真金白银买的,葬在里面的是我女儿,我就是实际权利人!”可陵园铁了心按“规定”办事,亲戚又因家庭矛盾不愿出面,走投无路的张大妈只能一纸诉状将陵园告上法庭! 张婆婆悲痛万分,她的独生女竟走在了自己前面。她忍着巨大的悲痛,为女儿选好了墓地。 那是一个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的地方。她觉得,在这个地方,女儿能够得到安息。 不过,她想百年之后能和女儿依旧在一起,于是便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合葬的可能。 对方告诉她:“可以的,只是费用会高一点。只要你办了相关手续,离世后就能和女儿合葬在这个地方。” 张婆婆满心都是对女儿的思念,她想着,母女二人在世时未能携手到老,那么百年之后,自己一定要陪伴在女儿身边,以弥补这些年对女儿的牵挂和无法言说的爱意。 因此,她决定购买这种合葬墓。可到了办理手续的时候,她因悲痛过度、身体不适,便让自己的亲戚帮忙代办了。 可是最近,张婆婆突发偏瘫,腿脚愈发不便,她再次想起了合葬的事,想把自己的身后事先办理妥当,于是又找到了陵园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告诉她,要顺利办理合葬,必须先取得合墓的使用权。但问题是,当初签订合同的人是她的亲戚,必须找到这位经办人来确认签字,才能办理后续手续。 可张婆婆联系当初代办的亲戚时,对方家中正经历家庭矛盾,觉得这类事情不吉利,不愿参与,便拒绝了帮忙。 这导致张婆婆的后续手续无法办理,想要和女儿合葬的心愿也难以达成。于是,她再次找到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表示当初签字的人确实不愿意配合,希望陵园能灵活处理。 可工作人员却称:“制度就是制度,没有办法。对方不签字,这份合同就无法继续生效。也就是说,张婆婆百年后确实无法合葬,不能和女儿葬在一起。” 张婆婆虽然年岁已高、腿脚不便,但思路依旧清晰。 她认为,这是工作人员在故意为难自己。当初购买墓地的钱,她一分不少,全是真金白银支付的,陵园也承诺过她可以和女儿合葬,怎么现在就因为少了一个人的签字,事情就办不成了呢? 这个合葬墓,到底是不是自己拥有使用权?相关手续上的名字、身份证件信息都是自己的,为什么必须要代办人来签字才行呢? 因此,她一纸诉状将陵园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必须给自己一个说法,不能如此欺负一位老太太。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墓地目前的使用人是张婆婆的女儿,张婆婆与女儿是母女关系。即便当初是委托亲戚代办手续,也不能排除张婆婆是该墓地的实际权利人。 案涉墓地本就是合葬墓,且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张婆婆百年后将与女儿合葬,这些内容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如今,张婆婆已尽力尝试联系代办人签字,而代办人确实因家庭原因不愿出面,陵园方面不应因此拒绝为张婆婆办理手续。 即便手续流程稍有不符合规定,也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弥补,怎能一直将张婆婆拒之门外呢? 最终,法院判决张婆婆胜诉,确认她拥有该合葬墓的使用权。 陵园的工作人员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不该如此教条地对待一位高龄老人。因此,在办理后续手续时,他们主动上门,协助张婆婆办理了经办人变更手续,并且当场让张婆婆签字确认。 这也确保了张婆婆在百年后,能够如愿与女儿合葬在此。 网友们看到此事后,也纷纷表示陵园的做法太过呆板。说好听点,是工作认真;说不好听点,就是不懂变通,或者根本不愿意变通。 一、钱是张大妈花的,张大妈只是让亲戚帮忙代办合葬墓的手续,所以张大妈才是这个墓地的合法权利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张大妈全额出资,亲戚仅为代办,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张大妈,其合法权利人身份无可争议。 二、不管变不变更,委托人签字,这个墓地无疑就是张大妈的。都说了是委托人签字,实际的权利人既然是张大妈,就不用那么繁琐的折腾人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委托代办不等于权利转移,张大妈的出资和委托事实清晰,无需代办人额外签字,陵园的繁琐要求于法无据。 对于陵园的这种做法,大家如何看待呢?素材来源于哈尔滨日报2026年1月2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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