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享受了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找到了男

闻书识鸟 2026-01-13 10:43:07

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享受了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找到了男子,随后便以男子涉嫌嫖娼为由,对其处以了13日行政拘留外加5000元的罚款,男子不仅否认有过违法行为,还以警方超期限处罚为由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怎么判? 山东聊城,那天晚上,刘某刚吃过晚饭,屋里还残留着饭菜的热气。他关了电视,洗漱完毕,正准备躺下休息,门外却突然响起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 “谁啊?”刘某有些警惕。 门一开,几名民警出示了证件,语气严肃:“你是刘某吧?我们是派出所的,你涉嫌一起嫖娼违法行为,需要配合调查。” 这一句话,像一记闷雷砸在刘某头上。他当场愣住了,连连摆手:“不可能!我没干过那种事,你们是不是搞错人了?” 民警没有与他争辩,而是直接说明来意:此前,警方在一次治安行动中抓获了一名涉嫌卖淫的女子范某,在其供述中,提到了刘某的名字,并交代了相关时间、地点和交易情况。 根据线索,警方依法对刘某展开调查。 刘某当即情绪激动,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去按摩”,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到了派出所,他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 原来,几个月前的一天,刘某在外应酬后感到身体疲惫,便通过小广告联系了一名上门按摩人员,对方正是范某。 双方谈好价格是58元一次普通按摩。范某随后来到刘某租住的出租屋内,为其提供了按摩服务。 “我承认我给了她200块钱,但这不是嫖娼!” 刘某在询问室里语气激动,“她跟我说自己老公不挣钱,家里还有孩子,日子实在过不下去,才出来做这个。我一时心软,就多给了点钱,完全是出于同情。” 面对警方的询问,刘某坚持认为,自己支付的200元并非性交易对价,而是“额外的善意资助”,并反复强调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然而,警方并不采信这一说法。警方认为,从范某的供述、转账金额、服务地点以及行为方式综合判断,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刘某存在嫖娼违法事实。 更让刘某难以接受的是,事情并未立刻处理。直到7个月后,警方才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嫖娼为由,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一下达,刘某当场提出异议。他认为,即便警方认定他存在违法行为,但处罚时间已经明显超出法定期限,属于“超期处罚”,依法应当撤销。 刘某随即提起行政诉讼,将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刘某的代理人重点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刘某否认存在嫖娼行为,认为证据不足; 第二,即便存在违法行为,警方在事发7个月后才作出处罚,明显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责时效,程序违法。 而公安机关则在庭上作出回应。警方表示,虽然行政处罚决定是在7个月后作出,但并不意味着超过处罚期限。关键在于——违法线索的掌握时间。 警方提交证据证明:早在2024年1月,范某因涉嫌卖淫被抓获归案,其供述中已明确交代与刘某之间的违法事实。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当时已经依法掌握了刘某涉嫌违法的线索,并对案件进行登记、调查。后续时间用于取证、核实、完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发现并立案调查违法线索,后续作出处罚并不当然构成超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证据层面看,范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从程序层面看,公安机关并未超过法定追责期限,处罚程序合法。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不服判决结果,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 阅读:492
闻书识鸟

闻书识鸟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