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以为自己得到了癌症,无法再照顾智力残疾的丈夫,为了不拖累子女,想起和邻

律观法说 2026-01-14 23:01:08

广东,女子以为自己得到了癌症,无法再照顾智力残疾的丈夫,为了不拖累子女,想起和邻居家的矛盾,带着丈夫去邻居家新房自杀,丈夫坠楼身亡,女子也从楼上坠下,重伤二级。事发后,女子因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可女子不服,说自己去邻居家不是自杀,自己不构成犯罪,即使有罪,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3年4月,陈某感觉胃部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胃里增生了息肉,可陈某却慌了神,没有等进一步确诊,就认定自己患了癌症。 陈某觉得自己的命太苦了,2018年她的丈夫黄某出了车祸,导致二级智力残疾,智力和智商受到影响,生活无法自理,平日里都靠她来照顾。 她想起自己的身体状况,想着一旦自己因病去世,留下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只会拖累子女,她突然觉得生活没了盼头,活下去的希望一下子就没了。 除了他们夫妻的身体情况,陈某和邻居家还有矛盾。 邻居家正在盖新房,两家之前因为邻居盖房的事情产生了矛盾,虽然多次调解,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陈某心里渐渐有了一个可怕的想法:和丈夫去邻居家的新房自杀,报复邻居一家。 2023年5月26日凌晨,陈某带着智力缺陷的丈夫,悄悄来到了邻居家正在建设的新房。 当时邻居家的后门并未锁紧,陈某带着黄某上了楼,他们在3楼和4楼的转角处长时间停留。 不久后,黄某失足坠楼,当场死亡,陈某自己也从楼上坠了下去,幸运的是,经过抢救,她捡回了一条命,但伤势严重,构成了重伤二级。 事发后,陈某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丈夫黄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可陈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她说自己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带丈夫去邻居家也不是为了自杀,如果自己真的有罪,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陈某的行为呢? 有人说邻居太倒霉了,人家盖新房,陈某却带着丈夫去人家家里自杀,这种行为真的太缺德了。 好好的新房变成了凶宅,邻居是不是可以要求陈某赔偿?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陈某带着丈夫去邻居家自杀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别人家自杀这种行为,会给邻居带来极大的心理阴影和精神损害,破坏了正常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秩序。 陈某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她独自承担着照顾二级智力残疾丈夫的重任,生活的压力可想而知。 当她以为自己患上癌症时,担心自己去世后丈夫无人照顾,但是即使面对生活的困难,也不能用极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声称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带丈夫去邻居家也不是自杀,即使有罪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法院认为:陈某带着生活不能自理、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丈夫黄某,进入邻居家正在建设的房屋,这个房屋处于建设状态,本身就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陈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在这样的环境中,丈夫可能会发生危险。 并且他们在3楼和4楼转角长时间停留,陈某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她却没有,最终导致黄某失足坠楼死亡。 这表明陈某主观上对黄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中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虽然陈某常年照料二级智力残疾的丈夫,对家庭有所付出,但这并不能掩盖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事实。 因她和黄某是夫妻关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减轻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无不妥,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是无论遇到多大的坎,都应该积极乐观的去面对,而不能用极端的方式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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