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被狗吃了?”北京,一70多岁独居老人准备将200万养老钱买个稳健理财产品,好让自己能安度晚年。后银行客户经理做了手脚,推荐了中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诱导老人购买。2年半后,当老人急需用钱时,却发现账户余额只剩100万左右了。老人气得向银行讨说法,而银行却说老人是自己用手机操作购买的理财产品,与银行并没有关系。无奈之下,老人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悉,王阿姨退休后一直独自生活。平时王阿姨非常节俭,所以手里攒下了200万元的养老本钱。 2024年的一天,王阿姨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一名理财经理主动上前嘘寒问暖,然后给王阿姨推荐了一些高收益且有点风险的理财产品。 王阿姨明确表示之前做过测评,自己的承受能力不行,只能购买些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可理财经理却说再做一次测评,结果这次显示王女士有承受能力,可以购买一些中高风险的基金。 后在理财经理的一番劝说下,王阿姨将200万元购买了理财经理推荐的一款基金。 接下来的2年半时间,王阿姨多次询问收益情况,理财经理始终以“短期波动”“耐心等待”等理由敷衍。 直到王阿姨急需用钱要赎回时,她才发现当初的200万元仅剩下115万元,足足亏了85万元。 王阿姨彻底崩溃,气得找银行讨要说法,可谁知银行却不认账,声称测评是王阿姨自己填写的,基金也是其自愿购买,所以亏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王阿姨称都是理财经理诱导,才导致自己购买了中高风险理财产品,但银行却矢口否认。 为了讨回自己的损失,王阿姨不得不一把年纪还跑去和银行打官司。 那法院会怎么判?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8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也就是说,在理财经理给王阿姨推荐产品时,要让王阿姨知道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 根据法院的调查,王阿姨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时,测试的风险承受能力是适合稳健型理财产品。可理财经理一番操作后,却显示王阿姨适合中高风险理财产品。 这里存在理财经理故意调整了王阿姨的家庭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并且存在隐瞒风险事实问题。 因此,法院认定王阿姨对理财产品的承受能力,应当以第一次在柜台测评的稳健型为准。 其次,理财经理在给王阿姨办理理财产品时,并未在银行的营业场所,这已经违反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按照法院的调查,理财经理当时带着王阿姨去了银行隔壁的商店购买了理财产品,且没有进行录音录像。 因此,理财经理的行为并不符合双录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综上,理财经理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在为王阿姨办理理财业务时,不仅未告知实情,还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诱导王阿姨购买了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从而使得王阿姨亏损85万余元,故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当赔偿王阿姨损失的本金85万余元。 最后,这老年人还是要当心一些,有些销售人员为了业务,是真的没有底线的。 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