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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打一杆!”云南昌宁,一小伙出差期间凌晨3点不睡觉,点了份炸鸡和朋友一起

“有枣没枣打一杆!”云南昌宁,一小伙出差期间凌晨3点不睡觉,点了份炸鸡和朋友一起品尝,吃完各自回房休息。次日一早,酒店工作人员巡楼时发现小伙已经趴在地上,身体僵硬,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小伙已经死亡。事后,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和酒店全告上了法院,索赔70多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岁的杨某在去年3月份入职某舞台搭建公司,4月就被派往勐海、临沧等地出差。杨某干的活不算重,搭搭舞台、调调灯光和音响。

4月14日晚上当晚7点多,杨某开工搭建舞台,一直到晚上10点半收工,满打满算3个多钟头。

回到酒店后,杨某并未休息,一直玩到了凌晨3点多,突然感觉肚子有点饿了,于是点了份炸鸡外卖与同事一起享用。结束后,杨某独自回到自己的房间。

次日早上6点多,酒店工作人员巡楼时,发现杨某倒在酒店房间门口,门也没关,人已经没有任何反应了,吓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并叫了救护车。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确认,杨某已经死亡多时,可能是猝死。之后经过尸检,警方排除了他杀,更倾向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

杨某的公司领导得知情况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同时给了杨某家属3.7万元的丧葬费,但人社局最终未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社部门认为,杨某在晚上10点半就结束了工作并回到酒店休息,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杨某的家属不服,将人社部门告上了法院,但未得到支持。

之后,杨某的家属就将公司和酒店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70%的责任,赔偿70万余元。

对此公司辩称,杨某每天工作的时间基本就3个多小时,且杨某从事的工作并不包含高强度工作,也不存在熬夜加班的情况。

杨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人社局也未认定工伤,公司自然不需要担责。

酒店则辩称工作人员会定时巡逻楼层,但并不是24小时巡逻。杨某点外卖与同事一起食用时,工作人员正好巡逻发现,当时杨某还十分正常。

在工作人员发现杨某倒在房间门口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故无需担责。

对于这起案件,杨某的死亡既然无法认定工伤,那说明公司也没有什么过错。

至于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上有着明确规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实践来看,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体现在是否及时发现,是否及时救助,是否及时报警或叫救护车等。

杨某在凌晨3点还与同事吃炸鸡,工作人员在凌晨6点发现杨某倒在房间门口,这属于合理的时间范围。而酒店的人手有限, 不可能24小时不停巡逻。

酒店工作人员在发现杨某倒地后,已经第一时间报警并叫了救护者,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的死因是意外猝死,公司与酒店均无过错,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考虑到杨某是在出差期间死亡,结合公平原则等,酌情判决公司应当补偿杨某家属60000元,在扣除之前支付的3.7万元丧葬费后,应另行支付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