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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郭先生在商场下楼梯时不慎滑倒,结果刚爬起来就感觉屁股一阵火辣辣的疼,一检查

郑州,郭先生在商场下楼梯时不慎滑倒,结果刚爬起来就感觉屁股一阵火辣辣的疼,一检查,屁股竟然被强腐蚀性物质烧伤了。郭先生拿着诊断证明向涉事卖场索赔,对方却给出了一个看似“硬气”的理由:“谁让你走路一直看手机?”

事情的经过,还得从今年5月的一个夜晚说起。

当晚8点多,郭先生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像往常一样准备去负一楼的餐厅填饱肚子。

在从一楼通往负一楼的楼梯上,意外发生了。

郭先生脚底突然一滑,整个人失去了平衡,重重地摔在了坚硬的台阶上。

因为当时摔得比较突然,加上穿着厚实的长裤,郭先生并没有第一时间感觉到剧烈的疼痛。

也就有些懊恼地爬起来,确认没有明显的皮外伤后,便没有过多在意,继续前往餐厅就餐。

刚坐下吃了没十几分钟,郭先生就感觉不对劲了。

臀部突然传来一阵钻心的灼烧感,那种疼痛不同于普通的摔伤,而是一种持续的、火辣辣的侵蚀感,让他坐立难安。

他赶紧跑去卫生间查看,眼前的景象让他倒吸一口凉气:

裤子接触地面的部位不仅湿了一大片,布料竟然出现了明显的腐蚀痕迹,凑近了还能闻到一股刺鼻的化学药品味。

郭先生立即联系了涉事卖场的工作人员。

保洁阿姨赶到现场后,面对郭先生的质问,承认了地面刚刚用强碱性清洁剂拖过,可能是因为没有冲洗干净,导致地面残留了强腐蚀性的液体。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郭先生当即拨打了120,经过检查,郭先生的伤情被确诊为“臀部化学性烧伤”。

并且,这种烧伤比普通的物理摔伤要麻烦得多,不仅痛苦,恢复期也长,并开具了诊断证明,建议他必须休息两周。

拿着诊断证明和休息假条,郭先生找到了涉事卖场方面进行协商。

他提出,自己因为这次意外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还产生了医疗费用,更因为需要休息两周而无法工作,造成了误工损失,因此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

负责人承认,事发时保洁人员确实使用了强碱性清洁剂进行清洁,且承认警示牌确实没有摆放在郭先生摔倒的一楼入口处,而是放在了负一楼,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该卖场表示愿意承担郭先生的医药费,但对于“误工费”这一项,门店却坚决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纠纷中,涉事卖场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强碱性清洁剂是强碱性物质,具有极强的腐蚀性。

在人流密集的营业高峰期使用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清洁,本身就相当于在人群中埋下了一颗“地雷”。

监控视频显示,郭先生摔倒的一楼入口处,根本没有摆放任何“小心地滑”或“正在清洁”的警示牌。

涉事卖场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这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郭先生受伤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原因。

那么郭先生“低头看手机”有没有过错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郭先生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走楼梯这种存在潜在风险的场景下,理应保持必要的注意力。

他低头看手机的行为,确实分散了注意力,导致他没有及时发现地面的异常,从而未能避免摔倒的发生。

因此,郭先生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郭先生有正当工作,因为臀部化学烧伤导致无法坐立、无法上班,这是客观事实。

开具的“建议休息两周”的诊断证明,这就是法律认可的误工时间依据。

只要郭先生能够提供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和工资流水,证明其因受伤实际减少了收入,涉事卖场就必须按照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这笔误工费。

目前双方已达成初步共识,正在就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比例展开实质性的沟通。

对于这起事件,你觉得涉事卖场和郭先生的责任比例怎么划分最公平?

你在逛大型商超时,会特别留意地上的“小心地滑”牌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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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