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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俩男子深夜下水偷偷摸了1000多公斤螺蛳,警方:双双刑拘!当事人:以为捞点螺

浙江俩男子深夜下水偷偷摸了1000多公斤螺蛳,警方:双双刑拘!当事人:以为捞点螺蛳没多大事。
 
这起案件发生在浙江诸暨浦阳江流域。
 
6月10日深夜,邱某和张某两人趁着夜色下水,用专业捕捞工具在江里忙活了一整晚,一口气捞了34个编织袋的螺蛳,总重量超过1000公斤。
 
结果刚准备装车走人,就被早已接到群众举报、联合渔政部门布控蹲守的警方当场抓获,人赃并获。
 
两人到案后还一脸懵,邱某反复强调:"不就是捞点螺蛳吗?能有多大事?"
 
这种想法在普通老百姓当中其实非常普遍。很多人从小在河边长大,夏天摸螺蛳、捞小鱼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怎么突然就违法了?还直接刑事拘留?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螺蛳本身是不是保护动物,而在于三个字:禁渔期。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部署,钱塘江流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浦阳江作为钱塘江的重要支流,自然也在禁渔范围之内。禁渔期内,除了合规的休闲垂钓,所有生产性捕捞行为一律禁止,捕捞对象不仅包括鱼虾,螺蛳、河蚌、河蚬等底栖生物全部在禁捕名单里。
 
更致命的是,这两人捕捞的螺蛳重量达到了1000多公斤,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门槛。这两人捞了1000公斤,正好是标准的两倍,被刑拘一点都不冤。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少见。
 
2023年,江苏一名男子在太湖流域非法捕捞螺蛳1160公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还被要求缴纳生态补偿金。
 
2024年,苏州吴江区有7名被告人使用禁用渔具在太浦河非法捕捞螺蛳1400余公斤,最终被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24000余元。
 
2025年,河南罗山县的胡某某、王某某使用"拖曳泵吸耙刺"在淮河河道捕捞螺蛳700公斤,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案例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司法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持续加大。
 
过去很多人觉得"法不责众""捞点河鲜不算事",但现在的执法实践已经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捕捞数量,这四个维度只要踩中一条,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追责。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中邱某和张某使用的捕捞工具,极有可能是被明令禁止的"绝户网"或底拖网类渔具。
 
这类工具网眼极小,捕捞时不仅把螺蛳一网打尽,连水底的鱼苗、虾苗、水草根系一并破坏,对水域生态的杀伤力极大。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本身就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再加上1000公斤的数量,两人面临的刑罚恐怕不会太轻。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说:"小时候天天在河里摸螺蛳,也没见谁被抓。"
 
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现在的禁渔制度和生态保护力度,和十年前已经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以来,整个流域的渔业资源管理都进入了史上最严阶段。
 
钱塘江流域虽然不在长江干流范围内,但作为八大水系之一,同样执行严格的禁渔制度。普通老百姓偶尔摸几斤回家炒着吃,和这两人一晚上捞一吨对外售卖牟利,性质完全不同。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了一个醒:不要用过去的经验来判断今天的法律。
 
很多人对"禁渔期不能捕鱼"有概念,但完全不知道螺蛳也在禁捕范围之内。还有人以为最多就是罚款了事,根本没想到会直接刑拘。
 
这种认知滞后,恰恰是导致这类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就不追究,不知法不是免责的理由。
 
接下来,两人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此前多地的司法实践已经表明,非法捕捞案件的被告人除了坐牢,往往还需要通过增殖放流、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方式弥补对水域生态造成的损害。捞一吨螺蛳,换来的可能是数万元的生态赔偿和几个月的牢狱之灾,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保护水域生态,人人有责。禁渔期的规定不是跟老百姓过不去,而是为了让渔业资源能够可持续地繁衍下去。
 
如果人人都觉得"捞一点没关系",那整条河的生态很快就会崩溃。
 
希望这起案件能让更多人意识到,法律的红线就在那里,碰不得,也碰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