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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付费去篮球场打球,不料,打到一半突然倒下昏迷不醒,球友和场馆员工一看

上海,一男子付费去篮球场打球,不料,打到一半突然倒下昏迷不醒,球友和场馆员工一看吓坏了,他们既不会急救知识、现场也没有AED除颤仪,慌乱中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虽然有人跑去别的商场借来急救设备,但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男子最终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属把球场运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5万余元。球场拿出入场处的免责声明,认为顾客自愿进场运动,是自身健康问题引发的意外,跟他们无关,拒绝赔偿。最终,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同样的结果。

2025年4月10日晚上,朱某买了门票,来到上海这家对外开放的商业球场打篮球。

当晚8点05分,正在打球的朱某毫无征兆,直接一头栽倒在地。

一同打球的球友还有球场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异常,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可问题马上暴露出来,整个篮球场馆之内,连一台救命用的自动体外除颤仪都没有。

在场工作人员也完全不懂急救操作,面对突发状况束手无策。情急之下,打球的其他人只能跑到附近商场,四处借来急救仪器,仓促开展基础抢救。

等到8点17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现场抢救之后,迅速将朱某送往医院。

到了晚上11点07分,医院宣告抢救无效死亡,开具的死亡证明写得很明确,死因属于心源性猝死。

这件事发生之后,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将球场的经营企业起诉到法院,提出各项赔偿一共85万。

球场一方自认为没有过错,理由就是场馆进门位置张贴了告示,上面写着如果顾客打球出现猝死等意外,球场一概不负责任,运动风险由个人自己承担。

他们辩称,猝死是朱某自身心脏疾病造成,属于个人体质问题,球场已经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基本义务,不该承担高额赔偿。就算一定要担责,最多只承担5%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得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按照民法典当中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经营性体育场馆,对前来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家球场作为对外开放的盈利场所,面对篮球这种高强度剧烈运动,理应配齐急救设备,在岗人员需要掌握基础急救技能。

但是这家球场两样全都没有。一旦出现突发心脏急症,黄金抢救时间只有短短几分钟,缺少急救物资和会急救的人员,直接增大了死亡概率。

综合全部因素,法院划定,经营方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全部损失核算下来共计237万,最终赔偿35万余元。

球场不甘心接受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仔细核对全部证据,明确指出,事发的时候球场仅有一名员工在岗,这名员工没有接受过急救培训,面对突发状况不会处理。

场馆没有配置AED,客观上耽误了最关键的几分钟施救窗口,加大了死亡的风险,一审划分的责任比例完全合理,最后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一部分人觉得猝死根源在于本人身体,球场已经及时叫了救护车,不该赔钱;还有不少人直言,收钱做生意,基础的急救设施和人员都不准备,一张免责纸条就想甩开所有责任,情理上说不过去。

这件事看上去只是一场意外,实则给所有运动场所和运动爱好者都敲响了警钟。

先说场馆经营者,不要以为贴一张免责的提示,就可以规避所有责任。既然开门做生意,收取场地费,就要履行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在很多球类运动强度很高,突发心脏疾病的案例并不少见,配齐急救设备,培训在岗员工掌握急救知识,这是最基本的投入,不能心存侥幸一味省钱。

换个角度来讲,对于我们普通人,高强度运动前一定要评估自身身体状况,不要带着疲惫、熬夜之后强行剧烈运动,时刻留意自己的身体信号。

免责条款不能直接免除商家法定责任,可自己的身体健康,终究是要由自己牢牢把握。

经营者守住经营底线,运动者做好自我防护,双方各自尽责,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这类悲剧反复上演。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的篮球场属于经营性体育场馆,收取入场费,就必须配齐AED急救设备,工作人员掌握基础急救技能。

事发时场馆两样条件都不具备,只能派人外出借设备,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门口张贴的免责告示不能对抗这条法律,法院据此判定球场存在过错,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