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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人失败!广东中山,一00后男子,酒后去酒店找乐子,他叫了女技师按摩,期间,突然

讹人失败!广东中山,一00后男子,酒后去酒店找乐子,他叫了女技师按摩,期间,突然从背后搂抱女技师,遭到反抗后,持刀威逼女技师脱掉衣服,反抗中,男子用刀扎伤女子胸口、手掌等好几处。酒店经理进入房间,控制住持刀男子,救出女技师后报警,在警方到来之前,男子突然跳楼身亡。事后,男子家属认为,酒店存在安全隐患,将酒店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5.6万元,法院调查后,发现另有蹊跷,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2025年9月8日凌晨,刘某跟同事一起喝酒,期间同事感觉他情绪不太好,一直闷闷不乐。

但谁也没想到,喝酒之前,他从公司宿舍,偷偷拿了一把水果刀揣到了兜里。

聚餐散场后,刘某独自一人来到酒店,点了一名女技师做按摩。

期间,女技师蒙某一直再给刘某服务,并未发现异常。

不料,按摩过程中,刘某突然从背后扑过来,拿刀逼她脱衣服。

蒙某吓坏了,一边劝他不要乱来,一边反抗,被刘某在胸口扎了一刀。

她拼命用手攥住刀刃大声呼救,手也被割伤,另外身上也有多处伤口,

好在酒店经理听到动静冲进房间。

他一看这情景,从后面抱住刘某,同事把蒙某从刀下拽了出去,带到房间外面。

经理害怕刘某在行凶,一直抱住他不敢撒手。

刘某说他想穿裤子,让经理松手,经理看着他已经起身穿裤子,好像没啥过激举动了,就松了手,去处理外面的事。

走出房间时,他顺便把掉在地上的刀踢出门外,还叫了员工在门口看着,自己下楼去报警。

结果他刚到一楼,守在房间的工作人员,说刘某跳楼了。

经理去看的时候,人当场就不行了。

法医鉴定,是高处坠落导致胸主动脉、右肺下叶、肝脏破裂,大出血造成死亡。

酒店员工表示,他当时刚到房间门口,就看见地上有血迹,刘某坐在窗户外的平台上。

他赶紧去喊人,也就七八秒的工夫返回房间,人已经跳下去了。

事后经过调查,这事比表面更复杂。

刘某聚餐的同事称,那天晚上,刘某喝了酒之后情绪非常差,具体为啥谁也说不清。

散场后,他给其中一个同事发微信说:“我走了,来生再见”。

又给另外两个同事也发了消息,说当晚本来想对他俩下手,最后没下去手。

两名同事也因此躲过了一劫,事发后,冒了一身的冷汗,两人直呼命大!

同事证明,刘某随身携带的那把刀,是他们公司宿舍的水果刀。

事后,女技师蒙某报警,说被刘某侵犯,警方调查后,因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不予立案。

刘某家属也报警,说酒店过失致人死亡,但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同样不立案。

两条路都走不通,家属不死心,又把酒店告上了法庭。

家属的理由是,酒店房间窗户不安全、没装防护、事发当时,酒店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

也未能提供一个安全、可控的消费环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存在过错。

家属索赔45.6万,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庭上,酒店方辩称:窗户装了限位器,是刘某自己把限位器弄坏了,主动翻出去的。

再说刘某在酒店房间猥 亵、伤害员工,出了事怕被抓,选择跳窗逃跑,他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警方调查后证实,刘某进酒店之前就想轻生。

法院怎么判?三个关键点。

第一,酒店窗户确实装了限位器,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限位器是提前坏了的。

第二,窗户本身的高度和宽度,正常人不会不小心掉出去。

第三,刘某当时虽然喝了酒,但没醉到不知道自己干啥的程度。

他持刀伤人、爬出窗户坐在外面窗台上,这些都是主动行为。

酒店工作人员发现他有危险举动之后,立马报警、打120,该做的都做了。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酒店有义务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这种义务是在合理限度内的,不是说客人出了任何事酒店都要负责。

酒店方,安装了窗户限位器,刘某是自己弄坏限位器,主动爬出窗户跳楼。

他的死亡,是其个人故意行为导致。

而且,酒店在事发后,也采取了合理的应对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酒店不应承担刘某死亡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

这个案子看着离奇,理一理其实很清楚。

刘某是从自己持刀伤人那一刻,开始走向终局的。

刘某知道事情败露后,出于什么心理爬出窗外,已经不重要。

不管他是想逃跑,还是想轻生,那个决定是他自己做的。

酒店员工冲进去后,第一反应是救人,把刀从技师身上拿开,这已经是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了。

家属失去儿子,悲痛可以理解。但悲痛归悲痛,法律不看这个。

想把责任往酒店身上推,得拿出证据来。

拿不出来,法院自然不会支持。

这个判决,令人称赞的地方在于: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责任是推不掉的,谁做下的事,谁承担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