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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湖北襄阳,一男子聚餐后扛着鱼竿往自家堰塘走,不知是没留意还是没当回事

“冤不冤?”湖北襄阳,一男子聚餐后扛着鱼竿往自家堰塘走,不知是没留意还是没当回事,鱼竿往上一扬,碰到了头顶的高压线,人当场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之下,把供电公司和村委告上法庭,索赔169万。经调查,这高压线架了快三十年,产权归村委会,电是供电公司送的。法庭上,供电公司和村委都觉得自己不该赔。一审法院判决村委赔58万元,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家属和村委会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有不同看法。

2024年国庆假期,乡村处处洋溢着闲适的节日氛围,当地村民肖某与亲友聚餐过后,带着放松的心态准备前往自家常年垂钓的堰塘钓鱼。
 
事发在当晚六点多,肖某家属向警方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勘查取证,联合刑侦部门走访排查,最终排除刑事案件、他杀等可能性,确认该起事故为意外触电身亡。
 
短短三天时间,一场普通的休闲计划,就让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原本安稳的生活彻底崩塌。
 
料理完亲属后事,肖某家属梳理事故根源后认为,这场悲剧并非单纯的个人意外,背后藏着线路管护方的严重失职。
 
案涉高压线路产权归当地村委会所有,建成投入使用近三十年,线路老化锈蚀严重,沿线人员常态化通行,却从未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任何防护整改措施。
 
基于线路管护疏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的事实,肖某家属将辖区供电中心、属地村委会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6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参考了供电部门与村委会早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事发路段高压线路产权、运维责任均归属村委会。
 
结合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作为成年人酒后出行、疏于自保存在过错,同时村委会未尽线路管护义务、放任安全隐患存续,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核定事故总损失超163万元,另行支持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判定村委会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付金额超58万元,供电中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可判决结论,先后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肖某家属一方坚持认为,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能源,供电中心作为电能输送、经营、获利的主体,理应承担法定安全保障责任,企业内部的产权划分约定,不能对抗普通受害者的维权诉求。
 
而村委会则提出,基层村委不具备电力运维的专业能力,无法精准判定高压线路的安全风险,35%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重,权责并不匹配。
 
二审法院结合完整证据链与相关法律条文,纠正了一审的法律适用偏差,做出了颠覆性改判。
 
最终二审法院重新划分责任比例,肖某自行承担65%责任,供电中心承担25%责任、赔付409173元,村委会承担10%责任、赔付173669元。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的改判,最大的价值不在于赔偿金额的调整,而在于打破了“产权归谁、责任全归谁”的片面审判逻辑。
 
高压电作为特殊高危能源,供电企业依靠电力运营获取收益,就必须承担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依靠内部合同条款规避法定责任。
 
而村委会作为基层产权管理主体,即便缺乏专业电力能力,也肩负着辖区公共设施隐患排查、上报、维护的基础职责,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与此同时,案件也给普通民众敲响了警钟,再熟悉的生活环境,也不能心存侥幸,忽视潜在的致命安全风险。
 
一场意外悲剧,暴露了乡村电力安全管护的多层漏洞。
 
想要杜绝此类悲剧重演,既要村委切实落实基层设施管护责任,常态化排查老旧线路隐患、补齐安全警示短板,也要让供电主体全面履行高危能源安全保障义务,主动排查乡村线路风险、完善防护措施,双向发力筑牢乡村户外安全防线。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