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一女孩在游戏厅打工1个多月,被拖欠了3200元的工资。女孩向继父哭诉后,继父气得到游戏厅找老板讨说法,期间二人发生肢体冲突。
男子先用麦克风支架砸伤了老板的头部,随后老板持刀挥刺反击,在二人争斗期间,继父抢过老板的刀捅向老板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无期。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为,于是提起上诉。二审判了!
高某在法庭上满心委屈,高某觉得明明是唐某先拿刀砍人,高某把刀抢过来反击保命,这难道不是正当防伪吗?关于夺刀反击的界限,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的案件可以给出参照。当晚市民于海明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
刘海龙驾驶宝马车违规强行并入非机动车道差点撞到于海明。刘海龙下车对于海明推搡辱骂。于海明不断退让,刘海龙竟然返回宝马车里抽出一把半米长的砍刀冲向于海明连续挥砍。
挥砍中刘海龙用力过猛导致砍刀脱手掉落。面临生命危险,于海明抢先捡起地上的砍刀。刘海龙企图抢回砍刀,于海明果断持刀向刘海龙反击砍中刘海龙腹部。刘海龙受伤后往宝马车方向跑,于海明追击了两步就停下并且立刻报警。
刘海龙因伤势过重死亡。警方通报明确指出于海明追击处于极度恐慌状态下的连续防卫动作,且刘海龙宝马车就在旁边,于海明有理由怀疑刘海龙回车上拿其他凶器。最终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是反杀,如果案件发生在私人空间,法律的考量会有所不同。2018年7月11日晚,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发生一起入室案件。男子王磊追求女大学生王某遭到拒绝,长期对王某及王某家人跟踪滋扰。
事发当晚23时,王磊带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王某家中。王磊入室后立刻与王某父亲王新元以及母亲赵印芝发生激烈搏斗。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对王新元夫妇攻击,导致王新元腹部和赵印芝手部受伤。
王新元为了保护妻子女儿夺下王磊甩棍,使用家里的菜刀木棍对王磊反击。王磊倒地后,由于深夜里王新元夫妇无法确认王磊是否还有反击能力,出于极度恐惧,赵印芝又用菜刀劈砍了王磊颈部,王磊当场死亡。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分析,王磊深夜持凶器翻墙入室危险性极高。在黑暗狭小充满极度恐惧的家庭空间里,王新元夫妇无法冷静判断王磊是否丧失反抗能力。2019年3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王新元赵印芝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起诉。
除了保护自己,为了保护他人权益发生冲突也是防卫行为的一种。2018年12月26日晚,福建省福州市某小区内,男子赵宇在家休息听到楼下有女子惨叫呼救。
赵宇下楼查看发现李某正把邹某按在墙上暴力殴打。赵宇立刻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过程中李某转头攻击赵宇,两人扭打在一起。拉扯中李某倒地,赵宇为了彻底制服李某防止李某爬起来伤人,朝李某腹部踩了一脚。
这一脚导致李某大肠破裂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争议点在于赵宇踩的一脚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李某倒地但没有放弃侵害或逃离现场,危机未完全解除。赵宇踩一脚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201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了解完这三起案件,再回头看高某案。高某案发生在光天化日的公共营业场所,高某最初前往游戏厅讨要工资,因为游戏厅二层和一层饭店是上下层,高某在楼上大闹影响饭店生意,唐某上楼阻止。两人发生口角演变为肢体冲突。
高某先用麦克风支架砸了唐某,唐某下楼被高某追急眼了才在楼梯处拿刀挥砍高某。高某没有受伤,高某夺下唐某的刀后,唐某赤手空拳往一楼大厅逃跑。
此时高某生命危胁已经解除。高某并没有像于海明那样停止追击,也没有处于王新元夫妇那种黑暗封闭空间的极度恐惧中。
高某依然持刀紧追逃进饭店大厅的唐某,并且捅刺唐某身体重要部位。高某的行为不具备防卫意图,主观上具有伤害唐某的故意。
由于案件因民间纠纷引发,唐某也有过错,高某行凶后主动在饭店内等待民警属于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无期徒刑,改判高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信源:红星新闻《为继女讨薪起冲突夺刀刺死对方,二审改判 13 年,不属正当防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