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人干的事吗,别人的救命钱都敢下手!”湖北宜昌,村干部以监护人的名义,拿了两名困难群众的证件,将他们7年的救济金给吞了,每年只给他们500元,他的良心真的是被狗吃了,终于,巡察组来了,他栽了!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李某某以为自己是村干部,以为自己手里拿着他们的身份证,银行卡,低保证等资料,成为他们法律上的监护人,就可以为所欲为。
他以为,吞下她们的救助金,是神不知鬼不觉的,因为他每年还给他们每人施舍了500元,这500元在李某看来,一个贫困之家,会觉得500元是一笔非常多的钱。
他就拿着500元堵住了困难群众的嘴,也安慰自己,也用这500元安慰自己已经帮助到这困难群众了。
可是纸包不住火的,他这不是人干的事情,他连别人的救命钱都能下得了手,这天理不容的事,终究被人发现了。
7年前,李某手中就有黄某艳,覃某珍的相关证件,当时他们就已经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生活举步维艰,如果生病,更是无钱治疗,所以他们是可以获得救济金度日的。
也可以说,没有救济金,他们的生活是真的难以维持。
就这样,他们每年可以获得救济金,至于能够获得多少,他们并不清楚,因为对接的是村干部李某。
当时他们的身份证,低保证,银行卡的这些资料,都交到了李某手上,他们只能通过李某才能取得救济金。
就这样,李某顺利拿到这些证件,成为他们名义上的监护人,面对那两笔救济金,他明知道这两笔钱,是两名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却昧着良心,贪了这两笔钱。
当然他也很清楚,他既然拿了这两名群众的证件,那么肯定是可以领到救济金的,如果不把救济金交到他们手中,李某无法交代。
于是他每年就给两名困难群众每人给500元,在李某看来,施舍了这500元,也足够他们一年的生活了。
他吞了这笔钱,可不管这两名群众是怎么生活的,以前没有救济金的时候,他们能够生活,现在每年给500元,他们也同样能够生活,就这样,他心安理得地吞了这两名困难群众的救命钱。
这7年,他每年都去看这两名困难群众,但也只是去一次,顺便将这500元交到困难群众手上。
可怜的这两位困难群众,拿了这500元,从来没有怀疑,还对这个村干部感恩戴德的,在困难群众看来,这500元已经是帮了他们的大忙。
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他们能够拿回全部的救济金,他们的生活将会得到大大的改善,日子不用那么拮据,不用数着米粒过日子。
可惜这个李某,完全看不到那两名困难群众的家徒四壁,也对他们的困境视而不见,心安理得地花着他们的救济金。
7年了,他拿着这两名群众的救济金,吃香的,喝辣的,终于巡察组来了,事情败露了。
巡察组找到黄某艳,在交流的过程中,巡察组得知,黄某艳每年只拿到500元的救济金,并且李某每年只来看她一次,这震惊了巡察组,他们没想到这个李某居然这么贪,贪的还是别人的救命钱。
他们又找到覃某珍,结果她的遭遇和黄某艳一样,也是每年只拿到500元的救济金。
巡察组看着这两名困难的群众,本来可以拿着救济金过上安稳的日子,可如今每年只能拿到500元,生活依然举步维艰,而李某却拿着他们的救济金在潇洒。
了解到这个情况,他们核查之后马上对李某采取留置措施,李某涉嫌贪污罪被查了,接下来李某面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李某贪污这两名群众的救济金,他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既然他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那么就应当对他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至于他所贪的救济金,他应当归还给这两名困难群众。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一名村干部,应该为困难群众做实事,不该贪他们的救命钱。
那么你对李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闪电新闻2026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