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阴,一女方大婚,娘家陪嫁40万和一辆轿车,可万万没想到,她结婚才1年零7个月,夫妻俩感情不和,女子起诉离婚,但她认为娘家陪嫁的40万和轿车,是她个人财产。
丈夫却认为,女子娘家的陪嫁,是婚后取得的,而且她父母没说光赠予她一个人,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想拿走,没门!法院的判决太出乎意料。
徐某与胡某在202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3月举行婚礼。婚礼当天,徐某母亲准备了一块写有“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的牌子,亲友都看见了。
徐某一家当时只想着让女儿婚后更有底气,没有再签赠与协议,也没有在牌子上写明“只赠与徐某个人”。
到了2024年10月,徐某与胡某的矛盾已经难以调和。徐某提出离婚时,最在意的不是婚礼排场,而是40万元和轿车能不能原样带走。
胡某抓住了一个关键时间点,登记结婚发生在2023年1月,现金和车辆是在同年3月婚礼期间交付,法律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徐某则坚持,娘家陪嫁按生活习惯就是给女儿的,不可能送给女婿。
争议到了法院,问题不再是谁说得更有道理,而是谁能拿出赠与当时的证据。徐某提交了婚礼照片、视频和公示牌,徐某母亲又在诉讼期间写了一份说明,表示现金和车辆只给徐某一人。
可是这份说明形成于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缺少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赠与协议等同时期材料配合,证明力受到限制。
类似纠纷并非只有蒙阴这一件。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贾某某与段某1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在2019年农历九月十六日举行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段某1带到男方家的嫁妆中,有床上用品、豪爵牌踏板摩托车和海尔滚筒洗衣机。双方分开后,法院在2020年9月19日作出判决,彩礼需要按实际情况返还,摩托车、洗衣机等嫁妆仍归段某1取回。
原因很清楚,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嫁妆来源明确,也没有证据证明段某1把嫁妆送给贾某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件典型案例,同样能说明嫁妆不能只看名称。2022年,张某某向赵某某一方支付定亲礼和彩礼共173200元,赵某某为婚事购置了1120元嫁妆。双方没有登记,也没有举行婚礼,后来解除婚约。
法院处理返还数额时,没有忽略赵某某已经放在男方处的嫁妆,而是将1120元从返还范围中扣除,再根据实际收款人确定责任。
这个处理说明,法院会看钱物由谁支付、放在哪里、有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而不是看到“彩礼”或“嫁妆”几个字就直接下结论。
蒙阴案件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也在这里。法院认定40万元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胡某必然拿到20万元和半辆车。财产性质和最终分割是两回事。
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还要考虑车辆实际使用、现金是否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双方贡献、子女情况和过错等因素。车辆通常判给一方使用,再由取得车辆的一方支付折价款,不会真的把一辆车拆开分。
最终,蒙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只写了陪嫁内容,没有明确排除胡某的权利,诉讼期间补写的说明又不足以还原2023年3月赠与时的真实意思,因此40万元和轿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没有输在“陪嫁”两个字上,而是输在赠与对象没有提前写清。这个结果也提醒准备婚嫁财产的家庭,现金转账、车辆登记和书面协议最好在交付时就说明归属,事后再解释,往往很难替代当时留下的证据。
信源:蒙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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