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广西柳州,养生馆女老板为一男子提供服务后收取100元,岂料10分钟后,男子结束服务,刚踏出养生馆大门就被抓,然后被警方认为非法交易,女老板一同被抓,行政拘留三日、追缴100元。过后,女老板不服,称系正规按摩,指控办案程序违:执法未录音录像、疲劳审讯诱骗签字,起诉警方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了!
据了解,本案当事人黄梅,1976年出生,,另一位当事人赵刚,是当晚的顾客。
事发当晚21时30分许,相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一间养生馆附近发现赵刚进入店内。
赵刚进店后,很快与黄梅一同进入房间,并把门帘拉上。
工作人员怀疑房间内存在非法交易活动,没有立即进入,而是在附近守候。
大约10分钟后,也就是21时40分许,赵刚开门出来。
工作人员随即上前询问黄梅和赵刚,并对现场情况展开检查。
当时,两人均承认存在非法交易事宜。
工作人员还从黄梅身上查获100元现金,随后要求二人辨认行为发生地点。
黄梅和赵刚都指认地点就在养生馆房间内,之后,二人被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家属也被通知。
在询问过程中,黄梅承认以手的方式为赵刚提供服务,赵刚为此支付100元。
赵刚作出的陈述,在行为方式、价款和地点等细节上与黄梅相互对应。
2023年12月21日,相关公安分局认定两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交易。
处罚前,工作人员告知黄梅拟拘留3日,并追缴100元违法所得。
黄梅当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她的笔录逐页有签名和指印,末页确认记录与本人所述相符。
岂料,黄梅事后否认了此前陈述。
她把相关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3日拘留和追缴100元的处罚决定。
黄梅提出,当晚在现场行动的只是辅警,没有正式民警带领,抓获、指认和检查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无法证明取证过程合法。
她还称,自己从当晚一直被留到次日中午,缺少饮食和休息。
2023年12月21日9时36分,她曾向一名工作人员转账20元,请对方代买早餐。
黄梅认为,这笔早餐转账恰好说明自己长时间处于饥饿状态。
她称工作人员以配合签字便可回家为由,让她在没有看清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多份材料。
赵刚也改称100元是正常按摩费,两人没有交易,早先笔录是在疲惫和惊吓中签署。
相关公安分局答辩称,现场检查没有一律全程录像的强制要求,辨认也只在必要时录像;笔录已有当事人签字和指印。
不料,案件争议没有停留在有没有录像,法院需要判断的是,缺少同步影像后,现场指认、检查笔录、100元现金和两份询问笔录能否彼此支撑。
一审法院认为,黄梅和赵刚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二人在现场检查、地点辨认和询问时多次承认相同事实,陈述细节能够相互印证。
两人在房内停留约10分钟,费用100元,与其后来主张的普通按摩存在较大差异,两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禁止饮食的说法,一审法院认为9时36分的早餐转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法院指出,治安案件询问可以录像,但并非每次都必须录像,笔录有逐页签名、指印和末页确认,不能仅因没有影像便排除。
一审认定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驳回诉请。
黄梅围绕辅警执法、办案地点和笔录真实性继续上诉。
二审认为,不能把有关全程视音频记录的规定扩大到本案所有环节,依照当时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以手的方式情节较轻,随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拘留3日、追缴100元的处罚,50元案件受理费由黄梅承担。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6月26日公布的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