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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在父亲离世后准备继承遗产,没想到却被告知父亲还有三个私生子女。男子感

广东,一男子在父亲离世后准备继承遗产,没想到却被告知父亲还有三个私生子女。男子感到不可思议,于是尝试联系这三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始终无果,这导致男子无法继承父亲的遗产。目前,男子打算诉讼解决此事。

王先生真正要面对的,并不只是三名陌生继承人。父亲在2022年已经留下遗嘱,内容指向王先生继承房产和其他财产。父亲在2023年年末前后去世,王先生办理手续时才知道三名非婚生子女的存在。

三人联系不上,王先生既无法取得放弃继承的书面意见,也不能确定三人的真实身份。王先生心里反复盘算,父亲既有明确安排,为何手续仍旧停住。

这件事背后有一条延续多年的制度线索。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法律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已经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继承法,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一并纳入“子女”范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继续保留这一原则。

王先生不能只凭“从未见过”否认三人的资格,三人也不能只凭口头说法进入继承程序,亲子关系仍需通过户籍、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确认等证据查明。

遗嘱存在,也不代表房屋一定能直接过户。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指导案例50号提供了参照。1998年3月3日,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4年1月30日,夫妻共同签署人工授精协议。

李某怀孕后,郭某顺于2004年5月20日写下遗嘱,把南京一套住房留给父母郭某和、童某某,并表示不要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5月23日,郭某顺去世,李某于10月22日生下郭某阳。

郭某顺父母据此主张取得整套房屋,法院没有只看遗嘱文字。法院认定,郭某顺已经同意辅助生殖,郭某阳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涉案住房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登记在郭某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应先取得一半,另一半才进入遗产。郭某顺立遗嘱时明知胎儿存在,却没有保留必要份额,遗嘱不能完全照原文执行。

2006年4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再向郭某阳及郭某顺父母支付补偿,各方没有上诉。

王先生的诉讼也会经过类似审查。法院要确认2022年遗嘱是否由父亲本人作出,订立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真实,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还要判断房屋是否全部属于父亲个人财产。

若房屋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配偶的部分必须先析出。三名非婚生子女中若有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法院还可能依法保留必要份额。

联系不上继承人,也并非只能长期搁置。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公开过一宗遗产管理人案件。湖南益阳的徐某于2019年5月初去世,儿子徐某灿后来前往广东务工,更换联系方式,两年多没有回乡。

徐某留下的债权无人追收,债务也无人统一清理。2021年6月,债权人段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最终指定徐某生前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遗产、清理债务和追收债权。

这宗案件给王先生提供了另一条思路。只要三名继承人的身份能够查清,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保留应继份额等方式推进审理,不必等待三人主动出现。

王先生眼下要做的,是把遗嘱、房产权属、亲属关系和寻找三人的记录整理完整。等这些材料进入法庭,遗嘱能否全部执行,三名陌生子女是否真正享有份额,才会逐项得到答案。

信源: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