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九十年代,男子在银行分四次存了93万的巨款,多年后,他着急用钱,就拿着带存折去取本金和14万利息。万万没想到,银行竟然死不认账,一口咬定存折是员工伪造的,这笔存款当年根本没有入账。男子顿时懵了,自己拿着真金白银去的银行,存单上还有公章,为什么不认账,况且,员工的过错凭什么要储户承担。他不甘心,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但结果让他气愤。
很多人都觉得,只要手里握着盖了银行公章的存折,存款就百分百稳妥。
史某也是这么想的,他拿着一本93万的存折,理直气壮找银行要钱,万万没想到最后一分钱都没拿到,还吃了官司。
史某声称,1999年自己分四次银行存了93万现金。
九十年代的93万,绝对是一笔巨款,看着正规的活期储蓄存折,存折上不仅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还有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张某的私人印章,他觉得非常靠谱。
多年之后,史某要用钱,便来到银行,打算连同利息一起取出来。
他算了一笔账,93万本金加上这些年的利息,总共能拿回100多万。
可谁想到,银行那边一看这存折,直接表示∶这是假的,是他们以前一个员工张某个人伪造的,跟银行没有半毛钱关系,银行系统里也从来没有这93万的存款记录。
史某当场就懵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93万,怎么就变成假的了?
他气得不行,干脆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支付93万本金加上14万多的利息。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银行还调出了当年的日结单等流水凭证,证实1999年根本没有这四笔存款入账。
更关键的是,涉事的银行员工张某还亲自出庭作证,直接打脸整件事。
张某亲口承认,这本存折就是他个人私自伪造的,存折上93万的存款根本没有存入银行,这本虚假存折是他当初私自开给别人的。
而且,张某一口咬定,整件事史某从头到尾都知情。
这下局势彻底反转,史某心里又急又气,自己本来是受害者,怎么反倒成了知情人?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涉嫌经济犯罪,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了。
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史某的起诉,把相关材料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史某哪能甘心,他再次提起上诉。他认为,就算张某伪造了存折,那也是银行内部员工的问题,自己跟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是另一码事,法院怎么能不查清楚就驳回呢?
而且他还补充,张某以前就因为“收款不入账”被判过刑,涉案金额400万,时间正好是1998年到2000年,那段时间完全可能包括自己这笔93万。
史某请求法院去调取张某当年的案卷,看看账目明细,可一审法院没有去查。他觉得这太冤枉了,必须讨个说法。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核心争议并非普通储蓄合同纠纷,而是银行员工张某伪造金融票证、涉嫌经济犯罪。
法院查明存折为张某私自伪造、93万元未入账,且张某有同类前科,完全符合上述法条中“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
因此,一审驳回史某起诉、移送材料,程序上完全合法,这是“先刑后民”原则的典型适用。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着那本存折,史某心里五味杂陈:明明是银行员工造假,凭什么让自己来扛?
存折虽有公章,但无真实资金交付与入账记录,且张某作证称史某知情,难以构成善意信赖。
若刑事查实张某个人犯罪且史某存在过错,损失大概率由张某个人承担。
若银行存在公章管理疏漏,史某可在刑事程序终结后,另行起诉银行主张过错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