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作死是什么!上海,有个女子试岗的时候,主动拉着老板在办公室喝酒聊天。喝完之后头晕恶心、记忆模糊,她就怀疑老板给她下药骚扰她。男友一听立马报了警。结果调了监控一看,全程什么事也没有,纯属她自己瞎编的,直接被拘留3了天。事后她还不服,跑到公司门口大闹,到处散播谣言说老板下药骚扰她,搞得人家名誉全毁、业务全丢。无奈的老板忍无可忍起诉了她,让她公开道歉并赔偿100000元。
今年1月,乙某跑去甲某公司试岗,合同都没签。
甲某在金融圈混了好多年,好几家上市公司挂着董事的名头,特别在意自己的名声。
当天下午五点来钟,乙某自己张罗着要喝酒,俩人隔着桌子有一搭没一搭地聊天,没人劝酒,也没人动手脚,六点二十五乙某自己走的,走路也挺利索。
被男友接走以后,乙某突然头晕反胃,她脑子一转说完了,肯定被下药了,拉着男友就去报了警。
民警把监控调出来一看,什么事也没有。
这下好了,诬告,乙某被拘留3天。
都还没复议都没等结果,就直接到大厦门口大闹,满嘴脏话,说老板下药骚扰她,客户全吓跑了,业务直接瘫痪。
甲某真的忍不了了,一纸诉状递了上去。
乙某到底犯了什么法,法律上会怎么定的呢?
关于诬告,当时查得很清楚,监控没有拍到任何她认为的画面,下药这事压根就不存在,她自己身体不舒服,非往人家头上扣帽子,这就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甲某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她被拘了3天,已经算从轻了。
乙某却不思悔改,闹到公司门口这事,性质就更严重了。
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乙某在人来人往的大厦门口大喊老板下药骚扰,这话传出去谁信?客户一看,这公司老板是这种人?直接跑了。
名誉这个东西,毁起来很快,想修复可没有想的那么简单。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某的行为跟甲某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很明确,乙某不去闹,甲某的客户就不会跑。乙某不造谣,甲某的名声也不会坏。
可乙某倒好,复议都没出结果就去闹了,这说明什么,说明她压根没觉得自己有错。
最终,法院判她在公司楼下贴道歉信,不少于7天,赔偿2000块。
10万块钱,最终倒是没有支持,因为她拿不出证据证明甲某实际损失有那么多。
其实,贴7天道歉信,这脸丢的,比赔10万还狠。
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所以,法院让她在公司楼下贴7天,这就是跟她闹的范围对等,乙某在甲某的公司门口闹,那乙某你就要在人家公司门口道歉。
其实,这事最离谱的地方在于,乙某从头到尾都没觉得自己有问题,被拘留了都还不服,闹完了反倒还觉得自己委屈。
试岗期间正常聊天,甲某却被乙某反咬下药,名声毁了客户都跑了,最后还得花钱打官司。
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冲动真的要花钱,嘴上过瘾一时爽,赔偿道歉连后悔的机会都没得。
法院最终判乙某在甲某公司楼下张贴道歉信不少于7天,赔偿甲某2000元,10万元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信源:逐浪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