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刚刷到一条言之凿凿的离谱言论。这发帖人笃定地敲下两行字:“必须是杀人前就有精神病史才能免罚,作案后警方再带去做精神鉴定,完全无效!”
这话看着好像挺懂法,实际上连最基本的常识门槛都没跨过去。
咱们稍微顺着这个逻辑往下推一推,看看这画面有多荒唐。全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好几百万人。如果按照“案发后鉴定无效”的说法,那办案人员岂不是得天天拿着经费,带着厚厚的表格,挨家挨户敲开这几百万人的门,提前给他们一人做一份“预备鉴定报告”揣兜里备用?
公检法办案,看的是事实,不是算命。所有涉及此类情况的案子,都是在案发后,由警方直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
而且,手里攥着过去的“精神病史”,绝对当不了现在的“免罚金牌”。
很多精神病患的发病状态是间歇性的。哪怕这个人昨天刚在街头胡言乱语被带进过医院,但只要他今天举起凶器的那一瞬间,眼神是聚焦的,动作是明确的,清楚知道自己下手的位置和后果。那么对不起,这本陈年的病历本挡不住任何惩罚,该走什么司法程序,一步都不会少。
司法程序的每一道调查关卡,都是基于严密的逻辑设定出来的,不是谁一拍脑门就能随意修改的。与其在键盘上想当然地敲打规则,不如先弄懂这规则背后究竟是在怎样防堵漏洞,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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