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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女生到朋友的空置房屋里过夜,朋友的一个男性朋友,看到女孩独处一室,竟然过来

山西,女生到朋友的空置房屋里过夜,朋友的一个男性朋友,看到女孩独处一室,竟然过来强行侵犯了女孩。事后女生告诉家人,并且报了警,办案人员过来后,说不予立案。

女生的哥哥表示,妹妹说是被侵犯,男子也承认发生了关系,但是最后等来了这个结果。

(温州都市报6月22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一个女孩小张,念5年级。

可能到这个年纪,正是叛逆期,放学回来之后,跟家里闹了小意见,直接就离家出走了。

晚上也没有回家睡觉,直接就在朋友家的空置房屋里过夜了,这孩子才13岁,也没什么经验,这不,就出事了。

小张的朋友,有一个异性朋友韩某,当时可能听到消息,说小张一个人在空置屋内,这人平时也游手好闲的,当时就心生歹念。

韩某摸到小张的住处,过来一看,果然只有小张一个人。

看到小张势单力薄,柔弱小姑娘一个,韩某直接就强行的跟小张发生了关系。小张一直在挣扎、反抗,但是都无济于事。

无奈,最后也只能让韩某得逞。

事发之后,小张也赶紧告诉了自己的哥哥张先生,哥哥听到之后,震惊得很,反复确定:妹妹啊,你才13岁啊!

哥哥很伤心,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只能尽量安慰妹妹,同时,张先生也立刻打电话报了警。

但是办案人员过来之后,也查看了现场,也带着小张去医院做了检测,采取了生物凭证,准备进一步勘验。

而韩某到案之后,也点头承认,自己确实对小张,做了不正确的事情。

后来小张的哥哥张先生表示,本来以为可以立案了。

但是最后却等到了一个令自己没法接受的答复:不予以立案。

而且办案人员还是在做调解,说希望双方能讲和,这件事就这样顺利处理掉。

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一直在争取,希望给自己妹妹一个正义。而韩某得知张先生的态度后,甚至上门来威胁:你们不要去立案,你们快点去撤销,不然,可没有你们好果子吃。

面对韩某的所作所为,小张自己也很害怕,哥哥张先生更加是无语了,自己妹妹才是受害者,怎么韩某还能这么嚣张?都闹自己家门来了。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侵犯不满14周岁的女子,构成侵犯罪,并且还要从重处罚。

两高两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明确规定,被害人12-14周岁,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行为,可以直接推定明知道对方是幼女,并不存在,只要女方自愿的,就可以免责这样的空件。

本案件已经形成了证据链闭环:

1、从女孩的身体处,找寻到证据,提取到嫌疑人的生物痕迹,可以客观上证明双方是发生了不正确的行为;
2、嫌疑人本人供述,案件中的行为人韩某,自己已经承认了,确实发生了侵犯的事实,这个供述合法、有效;
3、被害人只有13岁,女孩小张只有13岁,没有自主同意的能力,不管是否配合、是否收取了赔偿,都不能阻却犯罪事实的成立。

因为女生的年纪缘故,本案件还属于严重的公诉案件,属于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子。

从法律上来讲,不管后期是否有民事赔偿、被害人是否作出谅解,都不能成为后续量刑从轻的情节,不能抵消刑事责任,不可以不立案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 288 条规定,刑事和解,只能适用于民间纠纷的案件,比较轻的或者过失犯罪是可以和解的。但是侵犯幼女,并不属于可以调解、可以和解的范围,相关部门不能去协调处理,这个没法私了,也不能赔钱撤案。

本案属于侵犯案件,而且属于从重情节的案子,符合条件就需要立刻立案。

案件有客观的侵犯的痕迹,嫌疑人自我供述,也已经满足了犯罪事实,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1 项规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治安违法,要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要面临5-10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元罚款。

本案中韩某的行为,适用于情节较重的情况。犯案之后,上门当面恐吓受害人,目的就是阻挠案件的推进。

韩某的言行,也给张先生一家的心理造成影响,他养眼会报复小张的家人,给全家带来的恐惧感。

信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