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有个男的,在网上认识了个女的,俩人聊了几句就直奔主题,商量着花一千块钱发生关系。
这男的动作挺快,先给人家转过去七百块,剩下的三百说好完事儿再给。
结果等他开好房,等着对方上门的时候,这女的拿了钱直接把他拉黑了。
七百块钱打了水漂,人也没见着,这男的越想越气,觉得自己被人耍了。
一冲动,他拿起电话就报了警,想让警察帮他把这钱追回来。
可他忘了一件事,这钱是干嘛用的。
警方接到报案,查了他的聊天记录,看了转账凭证,又调了宾馆的开房登记。
聊天记录里,俩人把价钱谈得明明白白,什么时候见面,在哪见面,转账时间跟开房时间也对得上。
证据这么清楚,这就是一起卖淫嫖娼的案子。
女的后来迫于压力,把七百块钱又转回给他了,可钱退了,事儿已经犯了。
公安机关认定他嫖娼,虽然情节较轻,但钱款作为嫖资要被收缴,另外还罚了他五百块钱。
这男的一听要罚款,立马就急了,赶紧改口说自己根本没那个想法。
他跟外面人说,自己是想跟人家正经谈恋爱交朋友,那七百块钱是借给对方交房租的,根本不是嫖资。
这话说出来,他自己信不信不知道,反正警方和法院是不信的。
接着他就跑去法院打官司,要求撤销处罚,还要让警方赔他一千两百块钱的损失。
法院开庭的时候,把警方提供的证据从头到尾捋了一遍。
聊天记录里怎么商量的价格,几点几分转的账,宾馆入住的时间,再加上他跟那个女的各自的询问笔录。
这些证据一环扣一环,清清楚楚地证明了俩人提前就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
至于他后来改口说那是房租借款,法官压根就不信。
俩人才刚认识没几天,谁会把钱借给一个连面都没见过几次的网友交房租?
再说了,真是借的钱,转账的时候总得留个备注吧,聊天里总得说句什么时候还吧。
他一样证据都拿不出来,光凭一张嘴在那说,谁信呢。
法律上对于这种事规定得很清楚,只要双方就性交易达成了一致,钱也付了,人也奔着宾馆去了。
哪怕最后因为女方失联没办成事,那也照样算嫖娼,属于违法未遂。
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但违法的事实跑不掉。
女方事后把钱退回来,只是解决了钱的问题,抹不掉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下来,认定公安机关处罚得对,事实清楚,证据也扎实,直接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这下好了,罚款得照交,官司输了还得自己承担诉讼费,里外里亏得更多。
现实里头,不少人碰上这种事,总觉得自个儿是受害者,报警维权天经地义。
可他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自己主动约人,主动谈价钱,主动付钱,这个前提本身就是违法的。
报警不光追不回钱,反而把自己的违法行为全抖出来了。
轻的罚款,重的拘留,留下违法记录,将来找工作、考公务员、出国有时候都会受影响。
还有人像这男的似的,事发之后临时改口,编各种理由想把嫖资说成借款、赠与。
可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行程轨迹,这些东西改不了,翻来覆去地狡辩,最后根本站不住脚。
成年人做事得想清楚后果,管住自己,守住底线,比啥都重要。
为了图一时刺激去碰这种事,代价远比想象的大。
真出了事也别自作聪明,觉得能靠编瞎话蒙混过关,到头来只会赔了钱又挨罚,里子面子全丢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