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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有个男的,在网上认识了个女的,俩人聊了几句就直奔主题,商量着花一千块钱发

山西运城有个男的,在网上认识了个女的,俩人聊了几句就直奔主题,商量着花一千块钱发生关系。
这男的动作挺快,先给人家转过去七百块,剩下的三百说好完事儿再给。
结果等他开好房,等着对方上门的时候,这女的拿了钱直接把他拉黑了。
七百块钱打了水漂,人也没见着,这男的越想越气,觉得自己被人耍了。
一冲动,他拿起电话就报了警,想让警察帮他把这钱追回来。
可他忘了一件事,这钱是干嘛用的。
警方接到报案,查了他的聊天记录,看了转账凭证,又调了宾馆的开房登记。
聊天记录里,俩人把价钱谈得明明白白,什么时候见面,在哪见面,转账时间跟开房时间也对得上。
证据这么清楚,这就是一起卖淫嫖娼的案子。
女的后来迫于压力,把七百块钱又转回给他了,可钱退了,事儿已经犯了。
公安机关认定他嫖娼,虽然情节较轻,但钱款作为嫖资要被收缴,另外还罚了他五百块钱。
这男的一听要罚款,立马就急了,赶紧改口说自己根本没那个想法。
他跟外面人说,自己是想跟人家正经谈恋爱交朋友,那七百块钱是借给对方交房租的,根本不是嫖资。
这话说出来,他自己信不信不知道,反正警方和法院是不信的。
接着他就跑去法院打官司,要求撤销处罚,还要让警方赔他一千两百块钱的损失。
法院开庭的时候,把警方提供的证据从头到尾捋了一遍。
聊天记录里怎么商量的价格,几点几分转的账,宾馆入住的时间,再加上他跟那个女的各自的询问笔录。
这些证据一环扣一环,清清楚楚地证明了俩人提前就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
至于他后来改口说那是房租借款,法官压根就不信。
俩人才刚认识没几天,谁会把钱借给一个连面都没见过几次的网友交房租?
再说了,真是借的钱,转账的时候总得留个备注吧,聊天里总得说句什么时候还吧。
他一样证据都拿不出来,光凭一张嘴在那说,谁信呢。
法律上对于这种事规定得很清楚,只要双方就性交易达成了一致,钱也付了,人也奔着宾馆去了。
哪怕最后因为女方失联没办成事,那也照样算嫖娼,属于违法未遂。
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但违法的事实跑不掉。
女方事后把钱退回来,只是解决了钱的问题,抹不掉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下来,认定公安机关处罚得对,事实清楚,证据也扎实,直接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这下好了,罚款得照交,官司输了还得自己承担诉讼费,里外里亏得更多。
现实里头,不少人碰上这种事,总觉得自个儿是受害者,报警维权天经地义。
可他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自己主动约人,主动谈价钱,主动付钱,这个前提本身就是违法的。
报警不光追不回钱,反而把自己的违法行为全抖出来了。
轻的罚款,重的拘留,留下违法记录,将来找工作、考公务员、出国有时候都会受影响。
还有人像这男的似的,事发之后临时改口,编各种理由想把嫖资说成借款、赠与。
可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行程轨迹,这些东西改不了,翻来覆去地狡辩,最后根本站不住脚。
成年人做事得想清楚后果,管住自己,守住底线,比啥都重要。
为了图一时刺激去碰这种事,代价远比想象的大。
真出了事也别自作聪明,觉得能靠编瞎话蒙混过关,到头来只会赔了钱又挨罚,里子面子全丢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