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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男子入职的时候,说好是去干电工,没想到一年后,公司竟要调他去养猪场当饲

湖南永州,男子入职的时候,说好是去干电工,没想到一年后,公司竟要调他去养猪场当饲养员。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完全不沾边,男子当然不会同意,就跑去找公司沟通。公司立场坚定,不去新岗位报到,就当做旷工。经过劳动仲裁,再到最终的二审,男子终于等来了自己想要的结果!

在某畜牧公司当电工的龙某,主要负责维修养殖户的视频监控设备。工作一年多以后,突然遇到领导找他谈话。他本以为是好事,哪晓得领导却说,电工的岗位要取消,让他去养猪场当一名饲养员。

龙某不满意这样的岗位调整,就明确告诉找他谈话的领导,说自己最开始应聘的就是电工岗位,并且自己还有证书,自己的能力跟养猪压根就不沾边,他不会去当饲养员。

可没过几天,公司直接向龙某发了一份调令,白纸黑字地写着,龙某调到育肥场,岗位是饲养员。

接到调令的龙某又去沟通了一次,但跟之前一样,还是没有成功。

于是,走投无路的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应向他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的态度非常强硬,给了龙某两个选择,要么服从安排,要么自己离职。

他们认为,在与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着: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生产经营状况,对龙某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他们也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的调岗,且本次调岗并没有降低龙某的工资标准,再说,公司还会为龙某提供三个月的培训期。

仲裁委认为,公司对龙某的岗位调整既合理又正当,不需要向龙某支付经济赔偿。

龙某不服提起了诉讼,哪晓得一审和仲裁委都是一样的态度。还劝说,龙某应转变就业观念,要服从安排。

在这期间,公司两次向龙某下达了催岗通知书,要求龙某尽快去育肥场报到,如果不按时报到的话,就做旷工处理。但倔强的龙某并没有去育肥场报到。

因为龙某无故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也没有去接受新岗位的培训,一审认为,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消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形。所以,也认为公司无需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龙某不服这样的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结合本案,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公司应就岗位变动一事跟龙某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在双方没有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公司单方面宣布将龙某得岗位调整为饲养员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公司有证据能证明,龙某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将他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本案中,公司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像公司跟龙某沟通时所说的,电工这个岗位要取消,公司可以在跟龙某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岗。虽然公司说龙某的岗位要取消,其实并没有取消,只是将该岗位外包出去而已。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说,龙某未按公司要求的时间到新岗位报到,属旷工行为。但那个时候,龙某正在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用自己的行为对无理调整工作岗位的回应。

故二审认为,公司调整龙某工作岗位的行为属违约行为,龙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工作岗位调整的事情。对龙某的遭遇,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