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租客在出租房内触电离世,房东被判赔偿50万。房东十分委屈:合同上写着一切意外由租客自己负责,白纸黑字,怎能赖我?
据悉,租客是一对夫妻,以卖烤鸭为生,两人刚开始做烤鸭的时候,是只做外卖的,生产烤鸭的地点就是在自己的老房子里。
做了一段时间,夫妻二人觉得,可以到好一点的地段租个小门面,这样,既可以继续做外卖,还可以把日常流量客户收进来。生意也能更好一点。
他们看中了靠近小区聚集区附近的一间门面,这一带都是几十年的老房子,居民非常稳定,街两边的门面面积都不大,非常适合小生意。
于是他们就和房东签了租赁合同,一签就是10年。他们兴致勃勃的把电烤炉、烤鸭架等东西都搬进了门店,收拾好,然后挂牌开始营业了。
搬到这里来后,人流量比较大,烤鸭生意还挺好,再加上房租本身也不贵,所以夫妻二人还是能攒下一点钱的。
又过了一段时间,烤鸭店生意越来越好,各种烤鸭设备使用频次也比刚开始增加了不少。电压就有些不够,有时候在烤鸭的过程中会出现跳闸的现象。
夫妻二人向房东反映这个情况,房东说,这是老房子,线路本来就有点老化,如果要翻修,工程量挺大的,你们平时使用的时候注意下,不要集中使用大功率电器,可以分开时间段使用。
夫妻二人提出,我们是做生意的,别人来买烤鸭了,我还要他们等着吗?肯定得早早准备好货,他们来了就买走啊。你这个电也太不方便了。你是房东,能不能想办法解决一下这个线路的问题。
这个事情发生了好几次后,房东就很烦:我都说了我解决不了,翻修线路也不是我一家的事,是这条街的商铺都要翻修,这就不由我来决定了。
夫妻二人只能猫一天狗一天的卖货,将就着用。后来有一次,丈夫在挂烤鸭的时候,竟然被电流击伤。
电路竟然漏电了!
丈夫赶紧流线电工上门检修,同时也通知了房东。房东说,电工的修理费算我的就是。
电工上门后,发现电线线路太细,又因为时间有点久了,完全无法承载店内的设备负荷,以前还只是跳个闸,现在是漏电了。
这个店铺日常使用的是220伏的电压,但因为熟食加工的需要,同时店里还接了380伏的电压,用电环境比较复杂,加上线路老化,所以,承载能力和用电负荷严重不匹配。
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电工根本做不到。
于是,电工也只是临时重新拉线,更换了开关而已,然后就走了。
夫妻二人以为电线的隐患已经解除,结果,却发生了意外。
不久后,丈夫在处理冷冻冷藏柜时,再次触电晕倒在地,妻子赶紧打120,将丈夫送去救治,可惜抢救无效。
妻子起诉房东赔偿50万,房东立刻拿出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白纸黑字上写着,承租期内,若发生一切事故皆由租客承担。所以,他不承认这50万。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中,房东作为出租屋的提供者,未能确保出租屋的安全,导致租客因安全隐患而死亡,那么房东应被视为有过错,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房东提供了双方的合同,上面写着一切意外由租客自己承担,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因合同条款而免除。
在上述案例中,房东作为出租房和电力提供方,对出租门面的公共线路的安全富有检查、维修等义务,租客已经多次反应电路问题,都被房东搪塞过去,没有去解决这个问题,也没有要求租客停业,一再强调要租客自己去解决这个问题。
房东存在明显过错,所以,房东要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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