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86岁老人因为腰部不适卧床不起,家人在家政公司花了5500元请了保姆,再支付家政公司1500管理费,结果老人在保姆照料下进食,因为胡萝卜卡在气管窒息而死,家属起诉保姆和家政公司赔偿35万元,法院判了。
86岁老人,因为腰部不适一直躺在床上,家里人也是为了老人能舒服点,就在当地找了个家政公司,想雇个保姆来专门照料老人。
当时家里人一次性付了5500块钱的保姆工资,另外还交了1500块钱的管理费给家政公司,三方签了合同,保姆就住进家里开始照顾老人。
可谁能想到,才上岗没多长时间,就出了大事,那天早上,保姆像往常一样给老人喂早饭,先喂了四个大虾,接着又喂蒸熟的胡萝卜块。
就在喂胡萝卜的时候,老人突然不对劲了,明显是吞不下去卡住了。
从家里的监控视频能看到,当时老人是平躺在床上的,保姆就这么喂食,而且是一口接一口地往老人嘴里塞东西。
老人被卡住以后,保姆也慌了,赶紧上手又是按压胸口、又是翻身拍背,还把手伸到老人嘴里去抠,想帮老人把东西弄出来。可让人想不通的是,在这些急救办法都不管用的情况下,她居然还接连好几次给老人喂水。
就这么折腾了十来分钟,眼瞅着不行了,保姆才跑出门去敲邻居家的门求助,邻居帮忙打了120。
等急救人员赶到的时候,老人早就没了生命迹象,最后的诊断写得很清楚,是胡萝卜卡在气管里导致的窒息死亡。
事发以后,老人的家属实在接受不了,觉得保姆和家政公司都得对这起事故负责。
家属认为,保姆没有基本的护理常识,明知道老人卧床,就不该让老人平躺着进食,而且在老人被卡住以后,没有第一时间打120,硬生生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至于家政公司,收了管理费,说是提供培训和保障,可派来的保姆就这水平,明显存在选人和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家属把保姆和家政公司一块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5万多块钱。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调取了完整的监控录像,把事情整个过程理得清清楚楚。
法官认为,喂老人吃饭是保姆的职责,这个保姆本身有高级护工证,属于专业人员,应该很清楚高龄卧床老人进食的风险。
可监控拍得明明白白,她让老人平躺着喂食,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操作,事发后的急救措施也不得要领,尤其是拖延了十几分钟才求救,这个过错非常明显,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家政公司这边也跑不掉,虽然给保姆做了岗前培训,但从保姆这实际操作水平来看,培训根本就没到位,而且在推荐保姆的时候,也没尽到严格把关的责任,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
法院判决,总的赔偿金额是34万6千多块钱,保姆承担六成责任,要赔20.7万元;家政公司承担四成责任,要赔13.8万元。
因为家政公司之前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可以赔10万,扣掉公司之前已经垫付的2万,最后家政公司还得掏1万8千多块钱给家属。
这件事情就是保姆缺乏风险意识和平时的专业训练,家政公司收了钱也没把好关,结果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
家里有失能卧床老人的,找保姆真不能光看证件和嘴上说的,实际操作水平和应急能力才是最要命的。
86岁的老人,就因为一口胡萝卜没了命,家属花5500块请保姆,还多掏1500管理费,结果买来个这么大的教训。
老人噎住以后,折腾十几分钟才想起来找人打120,这黄金抢救时间全耽误了,六成责任判给她,20万7千多,不冤。
家政公司那边,收着管理费,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要提供售后保障和培训。
幸亏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赔了10万,要不然还得自己多掏。
证件和能力是两码事,纸上的东西再好看,实际操作不行,关键时候要命。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姆喂食不当、延误抢救属于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家政公司培训选任不到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支付10万元。这体现的是替代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