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四川成都,一男子说服一22岁的女孩,把偷拍设备顺利放在蹲坑旁边,想要偷拍女性如厕的画面。男子本以为万无一失,他可以放肆观看这些画面。谁知,被一细心的女生当场发现,结果这一男一女一个没跑,全部被抓,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权威信源:央广网:成都一公共卫生间内发现偷拍设备 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七月初四川新闻网报了一桩案子,地点就在成都。一个二十六岁的年轻小伙子廖某,没把心思用在正道上,反倒琢磨起歪门邪道——他想偷拍女厕所。
男的进不去女厕,廖某脑子一转想到了自己认识的一个二十二岁女孩雷某。小姑娘年纪轻,社会经验少,廖某觉得"好说话",三言两语一忽悠,说就是帮个小忙,不碍事。
雷某也没多想觉得自己就是搭把手,没什么大不了的,稀里糊涂就答应了。这一步雷某其实是踩了大坑的。她不知道,这一"帮忙",性质就全变了。
廖某提前把偷拍设备准备好,还教雷某怎么摆、摆哪儿。特意挑了蹲坑旁边一个不起眼的角落,交代她放好。
雷某照做,进了公厕,把东西安顿完就出来了。廖某在外头拿着接收设备一看,画面传过来了,心里还挺得意,觉得这下"万无一失"。
可他俩低估了上厕所的人。没过多久,一位女士进厕格,一眼就瞅见角落里不对劲——那儿好好的怎么多了个小物件,镜头还对着坑位。这位女士反应快,当场警觉,出来就报警。
民警赶到,先把设备拆了,再去调公厕外头的监控,一查就锁定俩可疑身影。没跑多远,廖某和雷某双双落网。
好在设备刚放进去没多久,没有拍到什么画面,也没往外传,没造成更大的扩散,这点是不幸里的万幸。两个人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法律不会对做错事的人讲情面。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俩人是协同作案,场所是女厕,对象是陌生女性隐私,主观上也清楚自己在干什么,算"情节较重"那一档没问题。
再往重了说,还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廖某这头是主谋,设备是"窃照专用器材",公共场所女厕偷拍,要是后续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从治安拘留升到刑责。眼下两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子还在进一步办。
就说这个雷某。二十二岁的小娘,本来人生刚起步,就因为别人的一句话就跟着掺和了。
她不是主谋,但也属于帮凶,在法律面前不是挡箭牌。协同、协助,一样担责任。这姑娘也是真糊涂,什么事能帮,什么事沾都不能沾,得心里有数。
好在发现得早、报警得快、没大面积传播,没让更多女性受害,这是这桩糟心事里还能宽慰一点的地方。
案子继续办,该怎么罚怎么罚,大伙儿也都看在眼里——别人的隐私不是你的消遣,法律的红线踩不得,踩了,就得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