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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一62岁大爷开了个银行账户,平时就往里面存取钱,用到2004年时,他取

河南商丘,一62岁大爷开了个银行账户,平时就往里面存取钱,用到2004年时,他取了800元,余额剩35900元,等他再去取钱,银行不给他办支取业务,大爷多次催要,银行陆陆续续给了他18000元,剩下的17900元说啥都不给他,大爷急了,我自己真金白银存的钱,怎么说不给就不给了?大爷告到法院,要银行返还账户上剩下的钱,银行: 系统内查无记录!
法院判了。

李大爷年轻时努力工作,辛辛苦苦给自己攒了笔钱,那时候还在1999年,他立马到银行开了个账户,之后一直在账户里存取钱。

转眼到了2004年,李大爷到银行取了800元。

他仔细一看,账户余额还有35900,他挺直了腰板,这笔钱就是他以后的养老钱。

可后来他再去取钱,银行突然不给他办理支取业务。

李大爷懵圈,我自己的钱为啥就不能取了?

李大爷往银行跑了多次,凭啥我自己的钱不给我?如果这样,以后谁还敢来你家存钱?

李大爷绝不放弃,那可是他辛辛苦苦攒下来的血汗。

他不停的问银行催要,要了多次,银行就像挤牙膏一样,陆陆续续给了他18000元。

可大爷一算,账户上还剩下17900元,银行说啥都不肯给他,大爷急了,那可是我存的钱!

大爷就说了,自己真金白银存的钱,怎么银行说不给就不给了?不是说存取款自由,银行会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

可说来说去,银行就是不给,李大爷一气之下,直接把银行告到了法院。

李大爷拿出了存折,上面的每一笔存取款都记得清清楚楚。

存折虽然有些老旧,但是上面有当时银行的签章,清清楚楚的写着剩下的钱。

银行态度强硬,说不排除李某已经办了挂失把钱取走了!

可是口说无凭,你得拿出证据,即便是挂失必定也有挂失的手续!

可银行只是嘴上说说,并没有拿出实质证据。

法院需要严谨的证据,这种没根据的猜测法院当然不会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和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必须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归还李某17900元本金,还要按照活期利率付从2004年到还清钱为止的利息。

银行不服,直接上诉,银行这次又找了个理由,说他们多次查系统,都没找到李大爷账户的存款记录。

也就是说,银行既没有李大爷的开户资料,也没有交易流水。

银行还说,李大爷这么多年没主张这笔钱,按照行业惯例,说不定早就挂失支取、销户结清了。

而且金融机构的凭证,最低保管期限是15年。

银行认为,这笔业务已经过了20年了,银行没法留存超期的凭证。

但二审认为,银行说的这几个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李大爷的存折是真实的存折,上面有账号户名,还有所有交易记录,也有银行的签章,这就是实打实的债权凭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既然说钱已经取走或者已经销户,银行就必须拿出证明。

银行说系统里查不到记录,那是银行自己数据迁移,管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

明明是银行自己造成的失误,数据管理不到位,凭啥要储户为银行的失误来买单?

而且银行又有了新的说法,说这笔钱是李大爷和当时负责人胡某的个人借款。

可是无论银行说啥,还是一样拿不出证据来证明银行的说法,空口无凭,法院岂能相信?

李大爷拿的是银行的正式存折,走的是正规储蓄流程,他当然有权利找银行要自己的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保证储户存款的支取是银行的法定责任。

银行作为公众信任的金融机构,不能只享受吸纳存款的收益,却不承担保障存款安全的责任。

更不能把自身管理不到位的成本转嫁到普通储户身上,

因此二审判决,驳回银行的上诉,银行必须偿还李某17900元本金及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我不吃肉
我不吃肉 1
2026-07-11 00:24
还要脸吗。哪个银行,发出来

用户10xxx65 回复 07-11 01:03
要脸和要钱之间银行选择了要钱[静静吃瓜][静静吃瓜][静静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