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韩女士买了一辆新车,还没从店里开走,一场大雨将新车变成了泡水车。韩女士想找4S店理论,但是店方却让韩女士自己报保险修车,韩女士大怒,要求店方退车或者换一辆新的。
7月3日,韩女士高高兴兴地订下了一辆车。所有新车的交付手续都已经办完了,按理来说当天就能把车开回去。
不过,因为不想出临牌的钱,再加上店里有包上牌的服务,于是,韩女士将合同签了,车牌也先选好了,想着等正式的牌下来了再将车开走。
谁知,这一等,等来的是车被水浸泡的噩耗。
7月6日,所有人都没有料到晚上会突然下一场大雨。大雨来势汹汹,如果没有及时把水排干净,遇到平缓的路面就很容易产生积水。
4S店的门前,恰巧是一块平地,用来停放车辆。当晚,韩女士的车便停放在那里。
停车的地方,地势不会太高;水往低处流,自然而然地,就流到了店门口。这直接导致韩女士的新车遭受了无妄之灾,被雨水浸泡了整整一夜。
发现这个情况后,店方立即给韩女士拨打了电话,告诉了韩女士情况。
新车还没碰过一次呢,就被淹了?任何人得知这种情况,都会觉得是晴天霹雳。
韩女士既惊讶又气愤,快马加鞭便赶到了店内查看情况。不看还好,一看,让韩女士本就糟糕的心情雪上加霜。
车内,驾驶室里面全都湿透了。车身满是斑驳的水痕,将本来崭新的车弄得脏兮兮的。轮胎完全陷在积水之中,尚且没有体验到在公路上奔驰的快感,便已然爬满了泥泞。
没看见实景的时候,韩女士还能祈祷一下车子没有被淹得那么严重;现在,了解到车子的具体情况,韩女士连最后一分缥缈的希望也没了。
韩女士左思右想,怎么想都是店方的责任。车钥匙也没拿,车也没开过,只是等了几天,车便在店里被糟蹋了。
更令人气恼的是,店方居然先发制人,要求韩女士自己报保险修车!
“在店里出的问题,为什么要我们去报保险?”
韩女士不服气,与店里产生了分歧。她要求门店把车的全款给退了,不然就干脆再换一辆车。
店里的相关人员称,上牌手续已经完成了交付,车子在名义上已经属于韩女士了;他们只同意修车并额外给几次保养,无法满足韩女士退车换车的要求。
不过,对于像汽车这样的大宗商品,完成手续并不等同于完成了交付。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属于动产,而且性质比较特殊。大家平日里买书本或者衣服,通常是付了钱结了账之后,这些物品就属于自己了。
但是汽车不一样。汽车的物权转移在其已经交付后发生。仅仅是办理上牌手续,没有交付车辆、钥匙,所有权没有完全转移到韩女士名下。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既然车辆还没交付给韩女士,泡水损毁的风险当然由店方承担。
因此,在这一点上,店家的让韩女士自行报保险修车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店家话锋一转,又谈论到了另一个事实,雨在半夜下的,太大、太突然,谁都没有想到会有这一遭。是故,店家主张这场雨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叫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说白了,不可抗力实际上指的是地震、海啸、战争这些情况。人们没办法预判他们什么时间来,来了也没有办法阻拦。就算采取了一定措施防御,灾后依旧不可避免地会收到损害。
仅仅是一场雨,完全不能被判作是不可抗力。店家可以通过天气预报事先了解天气动态,也能在日常做好排水准备以防万一。退一万步讲,店家把车开到高一点的地势上也完全没有问题。
这场事故,说到底了还是店家的责任。
目前,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当地已经介入调查,争取为韩女士一方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