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男子与女同事的暧昧聊天被发现后,补偿了女同事丈夫6万元,希望对方不要深究。可事后男子后悔了,想要回这6万元补偿,于是将女同事丈夫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
站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席前,田某某把转账经过重新说了一遍。田某某认为,6万元并非真正自愿支付。当时冒某某把田某某留在车内,田某某因为紧张和害怕才同意转账。
既然冒某某没有合法依据收钱,这笔款项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连同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一并计算。
冒某某没有接受这种说法。冒某某向法庭表示,见面并非冒某某突然安排,而是田某某得知聊天记录被发现后主动提出。
双方谈过处理办法,也谈过补偿金额。田某某付款时还专门写明,微信中的工作内容与私人内容没有分开,已经影响两个家庭的和睦,因此自愿支付6万元作精神弥补。
这一行转账说明,成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法庭需要判断的,不是田某某现在是否心疼这笔钱,而是冒某某取得6万元时有没有法律根据,田某某付款时是否受到足以影响真实意思的胁迫。
补偿数额是否偏高,与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也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纠纷发生在2024年。田某某与冒某某的妻子王某曾是同事。2024年6月,田某某使用私人微信与王某聊天,还邀请王某外出吃饭。
到了7月14日,王某告诉田某某,冒某某已经看到聊天内容,夫妻之间因此发生争执。田某某担心事情继续扩大,当天主动联系冒某某,希望当面解决。
见面后,双方围绕聊天越界、家庭矛盾和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田某某最后通过微信转出6万元。事情看似结束,田某某随后却越来越不愿接受这个结果,多次要求退回部分款项,没有得到同意,诉讼由此产生。
按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收款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付款人才可以请求返还。双方已经就补偿进行协商,付款备注又明确写有自愿弥补的意思。
冒某某收款便不能仅因田某某事后反悔,直接认定为没有依据。法院审理的重点不是评价私人交往是否得体,而是审查6万元转移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田某某把争议重点放在胁迫上,也必须拿出相应证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民事诉讼中的基本规则同样明确,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应当证明相关事实。田某某需要证明冒某某限制自由、实施威胁,或者存在迫使转账的具体行为。
法院审查现有材料后发现,田某某主动提出见面,转账文字又与被迫付款的说法存在冲突。田某某付款后也没有就所谓胁迫向公安机关报案。
没有报案不能单独证明胁迫不存在,但结合聊天记录、联系过程和转账备注,田某某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让法庭确认冒某某实施过胁迫。
法院最终认定,冒某某收取6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田某某要求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均缺乏依据。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田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田某某承担。
这起纠纷并不意味着任何暧昧聊天都必须赔偿6万元,也不等于婚姻关系外的人员当然负有同额赔偿责任。判决处理的是一笔经过协商并标注自愿补偿的付款。
成年人作出财产处分后,单凭后悔不能推翻已经完成的行为;主张受到胁迫,也不能只靠口头陈述,仍需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
信源:红星新闻《暧昧聊天被发现转 6 万补偿,男子反悔起诉索要,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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