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店都没这么黑?”辽宁,男子一看自助盒饭有30多种菜,15元一位随便吃,可把他乐坏了,他荤菜打了个遍,生怕自己吃不回本。最后剩了3两怎么都吃不下了,没想到老板说他浪费,就是不让他走。男子大骂:15元的破盒饭,剩3两不让我走,你挣多少是多呀?黑心店都没这么黑!最后的结局爽歪歪。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张浩饥肠辘辘,大热天也不想忍受烟熏火燎生火做饭了,他决定出去觅食。
他看到一家叫“味之源”的自助盒饭店,刚走到门口,里面就飘出诱人的香味,让他垂涎欲滴。
这家店开的可有年头了,老板姓李,他的自助盒饭15元一位。
这家店以菜品种类繁多、价格亲民,家常味道,老板待人热情又真诚,而生意爆火,门庭若市。
这个店每天都能吸引大量的食客。李老板的经营理念就是面向普通大众,薄利多销。
进他的店,只要不浪费,吃饱再离开,能吃的顾客他一分不挣甚至赔钱,他就只能挣饭量小的顾客的钱,取个平均值而已。
而张浩就是个普通的上班族,挣得不多,平时自己做饭,偶尔懒得动了,就出来吃一顿,他当然选择性价比高的食物。
他走进店里,看到墙上贴着“随吃随取,杜绝浪费”的标语,目光却被眼前丰富的菜品所吸引。
“这么多菜,才15元一位,真是太划算了!”张浩心里暗自窃喜。
他迫不及待地拿起餐盘,开始挑选自己喜欢的菜品。他先是挑了几样荤菜,觉得不够,又把所有荤菜打了一个遍,不一会儿,他的餐盘就堆得满满当当。
“这家的菜看起来真不错,我得多吃点,不然可就亏大了。”张浩心里想着,开始大口大口地吃起来。
然而,他的胃口并没有他想象中的那么大,吃了一半就感觉有些撑了。
但他看到餐盘里还剩下那么多菜,又觉得不甘心,于是硬着头皮继续往下吃。
最后剩下3两左右,他实在吃不下了,他看了看周围,发现其他食客都已经吃得差不多了,只有他这里还剩下一大堆。
那又有啥关系,不能吃不了硬吃吧,他一抹嘴,准备开溜。
就在这时,李老板走了过来。他看到张浩餐盘里剩下的菜,眉头不禁皱了起来。
他轻声对张浩说:“小伙子,你看你剩了这么多菜,多可惜啊。我们这里提倡的是‘随吃随取,杜绝浪费’,你这样做可是不对的。”
张浩听了这话,心里有些不舒服。他觉得老板这是在故意刁难他,于是反驳道:“我花了15元吃你的饭,剩了点怎么了?你至于这么小气吗?”
老板李先生听了这话,回怼道“小伙子,我不是小气。我是希望你能明白一个道理,粮食是吃的,不是用来浪费的。”
张浩狡辩道:“我这才剩了3两而已,有什么大不了的?再说了,你们这饭菜也不好吃啊!我可是花了15元啊,你挣多少是多呀?你比黑心店还要黑!”
“不好吃你还打那么多?你这不是祸害人吗?你错了为什么不认?你可以投诉我,但你如果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别想离开。”
最后,张浩愤怒的报了警,在民警的教育下,他才意识到自己确实做错了,不知道他是发自真心的,还是为了尽快脱身。
15元小本生意还浪费?还想网暴老板?这哪是三两,一斤都有了。怎么博主说的好像自己花得不是15,而是150元。
我觉得老板没错,也没要求罚款,本来就是小本经营,吃不了为啥要打那么多菜,三两剩菜,那可是一小碗了,浪费太多了,我们这边自助墙上可都贴着超过二两罚款5元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张浩浪费粮食可耻。
《反食品浪费法》第三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张浩的行为明显与这一倡导相悖,他过量取餐并造成浪费。是非常可耻的行为。
可他没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理直气壮,觉得没什么,老板并没有想罚款的意思,只是想让他明白浪费可耻的道理。
2、其实,李老板有权罚款,但他没有这么做。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虽然在此案例中并未直接提及,但这一规定表明了对浪费行为的法律规制态度。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也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张浩的行为虽然是在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但过量取餐并造成浪费,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德。
《民法典》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张浩在明知自己无法吃完所取食物的情况下,仍然过量取餐,这种行为显然缺乏诚信。
具体到本案,并未直接对张浩进行法律处罚,但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倡导节约粮食、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