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手患血管瘤,急需二十万手术费,轻信了社交平台上“月入三万”的高薪招聘,只身从山东赶来某KTV。在面试时,面试官声称她相貌不足,许诺整容后月入几万,轻松还贷。随后,另一男子带女子前往某医疗美容单位,用其手机操作贷款三万六千八,做了眼鼻综合手术。术后,她双颊插管、眼部红肿,痛苦中才惊觉受骗。而招聘者、面试官和整形医院却互相踢皮球,推卸责任,原先承诺还款的面试官在电话中态度反复,只剩女子顶着创伤与债务,不知所措。 小蔡(化名)是山东一位普通的姑娘,之前在德州的工厂做客服工作,月薪仅三四千元。 她右手患有先天性的血管瘤,手术治疗费用高昂,预计需要二十万元,为了筹集这笔“救命钱”,她迫切地寻找着高薪工作的机会。 2025年8月31日,一位名叫“阿浩”的男子通过社交平台私信小蔡,声称杭州有“商务纯素场”的高薪工作机会。 双方添加微信后,阿浩极力渲染工作的优厚待遇,包吃包住,新人月收入可达三至四万元,消费档次在千元以上。 这对于急需用钱的小蔡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诱惑。简单沟通后,小蔡怀揣着希望,只身乘坐高铁前往杭州。 抵达杭州后,阿浩为她安排了住所。 9月1日下午,阿浩将位于某KTV的定位发给了小蔡,让她自行前往面试。 在KTV的一个包厢里,一位自称“阿康”的男子对她进行了面试。 面试过程中,阿康并未详谈工作具体内容、地点和合同,而是将焦点集中在她的外貌上,阿康表示,以小蔡目前的样貌,小费只能给到1300元,但如果她“愿意从自身做出调整”,公司可以将其小费档次提得更高。 他进一步许诺,做完整形后月薪保底三万元,一个月就能还上手术费用。 随后,另一位名叫“阿卢”的男子出现,带领小蔡前往某医疗美容医院,小蔡在对方的操作下,用自己的手机申请了贷款,贷款金额为36,800元,分期24期,每期还款2,011元,总还款额高达48,000余元,款项直接支付给美容医院,用于手术。 手术后,小蔡的脸部插着两根排血管,眼睛红肿,痛苦不堪。 此时,她通过与其他有类似经历的小姐妹交流,才惊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 感觉被骗的小蔡联系了媒体求助,记者介入后,事件中的各方开始了互相推诿。 招聘者阿浩承认与小蔡有过联系并安排了住宿,但矢口否认招聘事宜与自己有关,声称自己只是个“跑腿的”,并将责任推给面试官阿康和医院。 面试官阿康在与小蔡的直接通话中,承诺会在9月9日将36,800元贷款还清,并承担恢复期的费用。 然而,当被问及他究竟是KTV代表还是医院代表时,他语焉不详,只是强调“谁对你好,你没数吗?” 医院一位田主管出面解释,称阿康并非医院员工,在医院无任何职位,其身份仅仅是“渠道中介”,介绍客户成功后可以获得手术费用10%即3680元的提成。 主管还表示,小蔡手术前签署过书面文件,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 最终,小蔡在医院拆除了鼻部的管子,而阿康的口头承诺能否兑现,仍是一个未知数。 如今,小蔡不仅未能获得梦想中的高薪工作,反而背上了数万元的债务,身心都遭受了巨大的创伤。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以“招聘”为名、行“诱导美容贷款”之实的骗局,通常被称为“招聘贷”,涉嫌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阿浩在社交平台上以“高薪”、“包吃包住”为诱饵,将小蔡骗至杭州,阿康在面试中,虚构“整容后才能获得高薪工作”的事实,使小蔡产生了“通过整容能快速赚钱”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做出了贷款整容的决定。 这一系列行为,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 可见,小蔡与馨创颜医院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以及与贷款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均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小蔡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如果KTV默许甚至纵容阿康等人利用其场所从事招聘贷行为,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医院方虽抗辩阿康是中介,与医院无关,且小蔡签署了文件,已尽告知义务。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医院通过中介渠道招揽客户,对于中介人员以“KTV面试官”等明显不合常理的身份诱导他人贷款消费的行为,医院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 医院未能审查阿康身份的合法性,未能警惕其营销话术中的欺诈风险,反而与之合作并支付提成,这在客观上为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医院很难完全撇清责任,或与阿康等人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您怎么看?
浙江杭州,一女子手患血管瘤,急需二十万手术费,轻信了社交平台上“月入三万”的高薪
洋仔说法
2025-09-09 16: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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