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小赵和妻子结婚后,由母亲出资为他们按揭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为小赵和妻子共有。谁知两人刚结婚9个月就过不下去了,最终经调解离婚。离婚4个月后,前妻突然起诉小赵,要求分割小赵母亲给他们买的那套房子。 小蔡是上蔡县人,以前和女子聂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因为年纪不小了,小赵的母亲非常操心他的婚事。所以,在聂某提出买房的诉求后,小赵的母亲一口就答应了下来。 二零二四年二月份,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小赵和聂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了结婚证后,小赵就拿着母亲的银行卡刷了5万元定下了一套房。 三月份,小赵又用母亲的钱付了10万余元按揭了一套房子。从四月份起,小赵的母亲每个月转给他3000余元还房贷。 原本小赵的母亲以为,自己替儿子操持完终身大事,以后可以喘口气歇一歇了,可谁知,儿子小赵和儿媳聂某相处并不愉快。 两人婚后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小家里每天鸡飞狗跳,小赵的母亲每天有断不完的官司。 原本小赵和妻子聂某感情还算不错,可是在气头上时,两人难免说难听话,吵架次数多了,两人感情也吵没了。 短短半年时间,小赵和妻子就闹到了离婚的地步,最终爱人变仇人,两人对簿公堂。11月份,经过调解二人离婚。 原本小赵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了,可离婚后,聂某称,他们婚后买的房子写了她的名,就应该分给她一半,小赵应该折价分给她一半买房款。 因为双方没谈拢,离婚四个月后,聂某将小赵起诉了,要求分割买房款。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聂某能否要求分割房产? 1、小赵母亲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小赵和聂某名下,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赠予,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小赵和聂某结婚前,聂某提出小赵家要买一套城里的房子,小赵母亲出资为他们买房,并登记在小赵和聂某名下。 小赵母亲的行为,应当视作对儿子儿媳的赠予。 根据《最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表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小赵母亲在小赵和聂某领取结婚证后,出资为他们买房,产权登记为小赵和聂某共有,且并没有明确约定该出资是对小赵一方的赠与。 所以从法律角度看,这套房子属于小赵和聂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小赵的母亲虽然将房子赠予给了小赵和聂某,但并不意味着聂某可以要求分割买房款。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也就是说,小赵母亲在买房过程中,承担了全部出资责任,包括支付定金、首付款以及每月的房贷。 房子虽然是由小赵母亲出资,但房子的性质为小赵和聂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如果判房子分给聂某一半,显然对小赵及小赵的母亲不公平。 因此,房子会判归小赵所有,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给聂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赵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房子是由小赵母亲出资买的。 小赵的母亲买房写小赵和聂某的名,是为了给儿子小赵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增加他婚后的生活质量。 聂某虽然和小赵结婚,但是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两人没有孩子。 因此,综合房子的出资情况,以及小赵母亲赠予的目的,根据公平原则,判房子归小赵所有,酌定小赵补偿聂某2万元。 案例来源:驻马店中院,澎湃新闻客户端
河南驻马店,小赵和妻子结婚后,由母亲出资为他们按揭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为小赵和妻
芹姐说法
2025-09-15 1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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