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临江,一六十岁大爷退休后想找点事做,通过人力公司在某学校担任夜班门卫,每天从

洋仔说法 2025-09-15 23:47:02

吉林临江,一六十岁大爷退休后想找点事做,通过人力公司在某学校担任夜班门卫,每天从下午4点工作到次日清早7点半,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不料,大爷上班时突然哮喘发作猝死,被同事发现倒在休息室床边。事后,因大爷已经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家属没有选择工伤索赔路径,而是以大爷系过度劳累死亡,要求人力公司承担一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经过审理,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据极目新闻9月14日报道,老张(化名)是一名普通的退休工人,2022年3月,他刚满60周岁,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退休后,闲不住的老张总想找点事做,既能贴补家用,也能让生活充实一些。   同年9月,某人力公司与一所中学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负责为学校提供保洁和门卫服务。   人力公司随后招聘临时工,老张凭借早年做过工厂保安的经验,顺利应聘上了夜班门卫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从每日下午4点至次日早晨7点30分,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老张的工作内容是管理学校门卫室、夜间巡逻、浇花以及防火防盗,门卫室分为内外两间,外间有桌椅用于接待,内间有一张床可供夜间休息。   尽管工作时间长达15小时,但学校夜间并无密集工作量,老张也经常在内间休息。   2023年4月的一天清晨,接班的白班门卫发现老张未按时交班,推开内间门后发现他倒在床边,已无生命体征。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猝死”,并注明其生前患有哮喘病史。   老张的妻子王丽华和两个儿子张伟、张强无法接受这一噩耗,他们认为,老张系长期睡眠不足、过度劳累,最终诱发疾病死亡。   而某人力公司作为雇主,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未提供健康保障,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院指出,老张在入职某人力公司时已满60周岁,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于退休时终止。   本案中,尽管双方签订了所谓“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但老张的身份已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某人力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民事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和劳务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大爷的家属主张人力公司安排老张每日工作15小时、未合理安排休息,导致其过度劳累诱发疾病死亡。   但是,法院查明:   其一,老张的工作内容为门卫值守、夜间巡逻、浇花等,其工作场所内设有床铺,可实际用于休息,并无证据证明公司禁止其休息或强制连续劳作;   其二,无证据显示老张的工作内容具有高强度、高危险性或超出其年龄及健康状况可承受范围;   其三,老张死亡直接原因为自身哮喘疾病引发的猝死,属内部疾病因素所致,原告未能提供医疗鉴定证明死亡与工作时间长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四,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曾有门卫工作经验,应对自身健康风险及工作强度有一定认知能力。   综上,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认定大爷家属未能举证证明某人力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等过错行为,亦未能证明公司的用工行为与老张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某人力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老张是在为某人力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其死亡虽不可归责于公司,但公司作为劳务受益方,老张的劳动为其带来了实际利益。而其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若完全不予以补偿,有违公平正义理念。   最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判决由公司补偿家属10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将前述《司法解释一》地32条第1款废止.   此外,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入选了一则案例,涉及已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伤保险待遇认定问题,该案明确,即使劳动者已领取养老保险,发生工伤后仍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法定待遇。   这意味着,以后退休且领取养老金人员,仍有可能获得工伤赔偿机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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