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陕西西安,男子陪三个朋友去市里喝酒,喝完酒后,因朋友喝了酒,男子提出

芹姐说法 2025-09-17 17:59:51

好心办坏事!陕西西安,男子陪三个朋友去市里喝酒,喝完酒后,因朋友喝了酒,男子提出帮朋友开车。没想到开车过程中,男子撞坏了一辆摩托车,被判负主要事故责任。男子不服:我是帮朋友开车,我又不是车主,凭啥让我赔! 据华谊报报道,2025年8月,被告刘某开着父亲名下的车载着张某沈某外出喝酒,在来到一家酒吧后,三人便开怀畅饮起来了,在喝完酒的时候,刘某接到了另一个朋友薛某的电话。 对方正巧在刘某所在酒吧的附近,当听到刘某说自己肚子饿的时候,薛某表示自己知道一个口味非常好的烧烤店,他让刘某等人等一下自己,说自己来找他们。 十几分钟后,薛某便与刘某他们碰头了,此时刘某他们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气,于是薛某便主动提出自己开车。 当时西安查酒驾很严,为了避免被逮住,刘某答应了薛某的帮工提议。 然而薛某的开车技术实在太差了,在他倒车的时候,不小心撞上了路边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被撞坏了。 不过,薛某他们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确定周围没有人发现后,他们便开着轿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哪知第二天的时候,摩托车的车主吉某通过路边的监控找到了刘某一行人,他直接提出了要让刘某赔偿自己的摩托车损失。 然而却没有想到的是,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的真正担责方的应该是薛某,这让薛某非常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帮朋友开了一下车,不应该承担吉某的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刘某的这件事呢?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薛某驾车撞上了吉某的摩托车,使其发生损毁结果,这可以界定为私人财物发生损失,因此薛某他们所犯的罪为交通肇事罪。 在法律中规定,任何行为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都会被追究责任,虽然薛某是使用其他人的车造成了事故,但他一样也会被认定为此次交通肇事案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那么,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又是怎样的呢?薛某会遭受怎样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98条规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2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罚款,并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如果造成私人财物损失三万元以上至六万元之间,会被认定为重大交通事故,在这个范畴里,相关的行为人会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若发生事故后逃逸且有其他恶劣犯罪情节,会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如若逃逸致人死亡的,会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薛某只造成了他人的财物的损失,他也没有违背相关交通法规,因此其算不上构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但因为损害了其他人的财物,因此薛某需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产生的交通事故问题,应该由具体事故行为人承担,因此本案吉某的摩托车损失应由薛某承担。 除此之外,薛某构成了肇事逃逸。 根据《刑法》规定: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是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的重要义务。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驾驶员才会被允许撤离现场,如果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本案中,薛某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这个时候,薛某应该主动联系民警,而不是当做什么事也没有发生的离开了。 薛某这样的行为明显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最终,经审理认为,薛某应该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判处其赔偿吉某损失2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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