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白某,17年前从浙江返乡创业,投入巨资建设工厂,却因行业低迷和资金链紧

深度程磊 2025-09-18 17:16:25

四川眉山,白某,17年前从浙江返乡创业,投入巨资建设工厂,却因行业低迷和资金链紧张欠下银行1400万元贷款。几年后,这笔债务在银行、资管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之间多次转让,从最初的1400万元滚到如今的5125万元。债权人坚持要求法院拍卖他的厂房,白某则质疑债务虚高,拒绝接受。 2006年,白某响应家乡的招商引资政策,从温州带资金回到眉山。2008年,工厂初具规模,厂区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库房4500平方米,员工200余人。到2013年,他终于拿到排污许可证,开始试投产,但此时已投入资金超过7000万元,资金缺口巨大。为了维持工厂运转,白某先从一家银行贷款900万元,又向另一家银行贷款1400万元,并陆续支付了319.9万元利息。然而,2015年金属行业持续低迷,白某资金链断裂。经过协商,银行同意放宽还款要求,从2018年起每月只需偿还1万元,到2019年每季度偿还5万元。 本以为迎来喘息之机,谁知新的风险却悄然酝酿。2019年,由于银行不良贷款率飙升至3.93%,为压低指标,第二家银行将包括白某在内的30多家企业债权打包处置,总额达5.89亿元,以5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厦门一家资管公司。白某的贷款估值仅126万元。 这笔债权此后不断流转,先被资管公司持有,后转让给上海的一家合伙企业,再流转至4名自然人手中。根据账面核算,白某贷款本金1376.5万元,利息674.79万元,合计2419.96万元。转让价格为1300万元。然而到了2025年,4名自然人主张的债务总额已高达5125.28万元,其中光利息就高达3748万元。白某难以接受,坚称利息计算存在虚高,债权的真实性存疑。如今,债权人申请拍卖白某厂房,法院正在调解。 法律角度来看,首先要明确债权转让的效力。《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银行若未在债权转让时通知白某,这一转让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理论上,白某仍可向银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债权几经转手、白某已明确知晓并承认债权已转移的情况下,他不能再以“不知情”为由抗辩。 其次,利息问题是争议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不受保护。白某原合同的利率为8.1%,这是合法有效的银行贷款利率。债权转让后,如果双方没有重新约定,应当延续原合同利率。自然人债权人要求在短短4年内收取3748万元利息,几乎是本金的三倍,这明显涉嫌“利滚利”过度计算,法院有理由对其加以限制。 从合同法角度看,债权转让属于合同权利的让与,不改变债务内容和履行方式。换句话说,债务本金仍是1376.5万元,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依原合同执行。债权人不能因受让而“另立规则”。 社会层面,此案揭示出三大矛盾。其一,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机制。银行为了降低不良率,低价打包出售债权,但却未给予债务人合理谈判机会。这种做法在金融层面是风险转移,但在个体层面可能带来沉重打击。其二,自然人接手高额债权后的行为。4名自然人花1300万元收购债权,本质是投资套利。但如果通过制造虚高利息迫使债务人破产清算,就会触及公平底线。其三,法治与经济发展的张力。白某返乡建厂,投入巨资,创造就业,但却因资金链断裂被债务拖垮。法律如何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和保护创业者生存之间取得平衡,是现实难题。 如果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可能会做出如下处理:第一,确认债权转让合法,但要求按照原合同利率重新核算利息;第二,否认超过法定上限的高额利息;第三,在执行措施上,优先通过调解或分期清偿,尽量保留企业生产力。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得在本息总和超过本金的情况下收取复利。若自然人债权人坚持高息收取,法院有权依职权调整。 此案对社会的警示意义在于,债务不是单纯的数字游戏,而关系到创业者的存亡与地方经济的稳定。返乡创业需要政策扶持,更需要金融与法律环境的透明和可预期。如果一笔债务能在几年间从1400万元“滚”到5125万元,不仅击垮了一个白某,也可能打击更多人返乡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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