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去钓鱼,鱼竿不慎掉入水库中,男子赶紧下去捡,谁料,捡起鱼竿时,鱼竿碰到高压线,男子触电后被送医,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把供电公司和水库负责人及村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6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亮了。 何双在湖南永州某村庄一个镇上租了一个水库来养鱼,主要以经营性垂钓赚取利润。 该水库由某村、吊高楼村、祝福村三个村集体共同所有。 何双租下水库后,为来钓鱼的人方便,就在水库周边设置了钓鱼台,收费标准是每4个小时一人20元。 2024年6月7号中午,何根打电话给何双问他在不在水库那边,他跟李清准备过去钓鱼。 何双说,他就在水库旁的小房子里休息,随时欢迎他们过来玩,何双还说他这两天没投多少鱼料,很好钓。 挂了何双电话后,何根拿上鱼料、和钓鱼的工具,叫上李清就出发了。 中午十分,虽然天气炎热,但是却阻挡不了他俩钓鱼的热情。 尤其是何根,他来水库边后,并没有到指定的安全钓鱼台钓鱼,他觉得那些地方鱼少,去的人多了,鱼儿也变精明了,不会往那里钻。 所以,他找了个人比较少,杂草丛生的地方去放钓,他那把鱼竿很既坚固又长,那天他带去的鱼饵也是自己精心调好的。 何根和李清约定,好好钓,认真钓,钓多点,晚上回去整两杯好睡觉。 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鱼没钓到,却出事了。 何根想的果然没错,他选的那个位置鱼果然很多,刚刚把鱼竿扔下去没几分中就有鱼上钩了。 他看到浮漂不停往下沉,鱼竿上的铃铛也不停晃动,提示有鱼了,就在何根跑过去想收竿的时候,可能鱼儿太大了,竟然把他的鱼竿拉入水库中。 眼看着鱼竿被拉得越来越远了,何根赶紧拖鞋挽起裤脚就往水库里冲,幸亏那个地方的水不算深,何根动作也利索,很快就抓住了鱼竿。 何根拿到鱼竿后,赶紧把鱼竿举起来,就在他往案走的时候,鱼竿顶部碰到了水库上方的高压电线。 何根只感觉一阵发麻,接着电流蔓延全身,他大喊一声就硬生生倒在水库里。 李清一看吓坏了,赶紧叫来何双,然后急急忙忙拨打急救电话和电力公司的电话。 虽然何根被紧急送医,及时得到救治,但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何根年纪轻轻撒手人寰,家属悲痛欲绝,供电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5万元丧葬费,何双也觉得很惋惜,主动拿了3万块钱给何根家属。 事后,何根家属认为,何根不能这样白白送命,他们认为他的死供电公司、鱼塘承包人何双还有鱼塘所属村委都有责任。 所以,家属把三方告上法庭,索赔162万元。 法院经过调查,10千伏及以下的高压线,与水面的垂直距离正常标准为5米以上,但涉案水库经测量,该电力线与水库水平面垂直距离只有4.48米,显然不合格。 而且,供电公司设置的警示牌,它的周围长有杂草,导致警示牌被杂草遮挡,看不清,居于这两点,供电公司得承担75%的责任。 而村委已经在水库周围设置了安全标志,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所以不承担责任。 但是,水库承包人何双,他是开钓做生意的,何根去钓鱼时他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没做好管理,所以得承担5%的责任。 何根本人他是成年人,自己跑到高压线下钓鱼,对事故有很大过错,得承担20%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呢? 《民法典》第 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双作为水库的经营者,将水库改造为经营性垂钓场所并收费,属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他有义务保障前来钓鱼人员的安全,但何根在非规定区域钓鱼时,他未及时制止,管理存在漏洞,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承担5%的责任 。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供电分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未能确保高压线与水面的垂直距离达到5米以上的正常标准,且设置的警示牌被杂草遮挡,没起到警示作用。 在不能证明何根是故意触电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事故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过何根自身有重大过错,所以减轻了供电公司的责任,但供电公司仍需承担75%的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何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却依旧选择在危险区域钓鱼,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所以需承担20%的责任,以此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万万没有想到,近日,中国一小伙开着小船打算在俄罗斯某湖内钓几条鱼,结果钓鱼期间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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