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74岁的周大爷骑着借来的电动车载人,被小区广场上滚出的足球撞倒后,因为当时没有戴头盔伤势严重,一个多月后去世。家属起诉了踢球人裘某、借车人李某和小区物业,索赔72万,裘某带儿子踢球闯祸,这个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呢? 据悉,裘某是个爱运动的父亲,平时只要有空,就会带着儿子出来踢一球。2024年6月17日晚上7点多,裘某正带着6岁的儿子踢球玩。 父子俩在广场上踢得正欢,裘某一脚大力抽射,足球直接穿过小区大门,滚到了旁边的马路上。 此时,74岁的周大爷正骑着从李某那借来的电动车,后座载着李某,慢悠悠地行驶在马路上。 周大爷是个很热心的老人,平时和李某关系不错,这次李某有事,便把电动车借给了周大爷,还搭了个顺风车。 周大爷骑的这辆电动车有些年头了,制动不太灵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周大爷觉得骑了这么久也没出过事,就没太在意。 而且当时他也没戴头盔,觉得就一小段路,没必要那么麻烦。 当周大爷的电动车刚好驶到足球滚落的地方时,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 足球猛地撞在电动车上,周大爷一时没反应过来,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倒在地。 后座的李某也吓了一跳,赶紧从车上下来查看情况。 裘某看到这一幕后,赶紧扔下手中的球,三步并作两步跑到周大爷身边。只见周大爷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情况看上去有点不好。 裘某跟着救护车把周大爷送去救治,裘某还主动垫付了2万元的治疗费,希望能尽自己的一份力。 然而,周大爷的伤势实在太重了,在ICU抢救了好几天,情况依然没有好转,医生建议转院 治 疗,于是周大爷又被转到了另一家 医 院。 在转 院 后的一个多月里,周大爷的家人日夜守候在他的病床前,期盼着他能醒来,最终周大爷还是因为闭合性 颅 脑 损 伤 特 重 型 而离 世。 周大爷的妻儿觉得,这场事故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有人为周大爷的死负责。 于是,周大爷的妻儿起诉了裘某、李某和小区物业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72万余元。 周大爷的妻儿的诉求: 1,裘某带儿子在广场踢球,没有考虑到球可能会滚到路上危及他人安全,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裘某也是一直不停地向周大爷的家人道歉,希望能得到他们的谅解。 2,李某把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车借给周大爷,还搭乘,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李某觉得自己只是借了车,没想到会出这样的事。 3,而小区物业没有对公共区域的高风险活动进行提示或制止,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同样有过错。 小区物业的代表也辩解称,他们已经在小区内张贴了安全提示,只是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人的行为。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1,裘某带儿子在小区北门广场踢球,足球滚到马路上引发事故,这个行为该负什么责任呢? 从法律层面,裘某作为足球的直接控制者和管理者,在公共场所进行踢球活动时,有义务确保足球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裘某一脚大力抽射让足球冲到马路,明显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周大爷的摔倒受伤进而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不需要承担自己过失的责任。 2,李某把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车借给周大爷,自己还搭乘的行为,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明知电动车制动不灵敏存在安全隐患,还将车借出且搭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过错内的责任。 3,小区物业对公共区域有安全管理义务,未尽到义务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该小区北门广场是公共区域,物业虽张贴了安全提示,但未对高风险活动进行有效提示或制止,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4,判决结果: 最终,经过辩论和审理认定裘某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2万元,还需赔偿27.7万元。 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承担15%的责任,赔偿11.1万元。 借车的李某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承担10%的责任,赔偿7.4万元。 信源:2025-10-12 12:01 红星新闻
“这就侵权了!”,吉林白城,一大爷进店点了碗面,要了瓶白酒,一瓶喝完又要了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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