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财务造假10名高管集体获刑:构成什么犯罪?     “光存储第一股”紫晶

周垂坤 2025-12-14 16:23:05

一公司财务造假10名高管集体获刑:构成什么犯罪?      “光存储第一股”紫晶存储财务造假案宣判,公司被罚3700万!红星资本局12月13日消息,12月12日,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晶存储”)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1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内容,该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及原财务总监李燕霞10名核心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高达七年六个月。公司财务造假10名高管集体获刑紫晶存储财务造假案宣判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首先,在前述案件中,公司及相关高管可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或其他证券,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之所以规定该罪名,是为了公司及高管等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不仅侵犯国家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秩序。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在发行文件中实施隐瞒或编造虚假内容的行为,并实际发行证券。前述案件中,行为人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编制了虚假营业收入和利润,又隐瞒对外担保事项,骗取证监部门同意其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行为属于欺诈发行证券。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虚增或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达当期总额30%以上,即可构成本罪。前述案件中,行为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8亿余元,其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虚增利润都占当期总额的30%以上,因此行为人可构成本罪。   2.  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另外,前述案件相关行为人还可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重要信息或不按规定披露,且达到严重损害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属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隐瞒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增/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达当期披露总额的30%以上或者是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等事项累计数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已经达到前述标准,可构成本罪。   总的来说,前述案件中行为人严重侵犯了国家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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