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园骑车遭铁丝勒脖身亡: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男子公园骑车遭铁丝勒脖身亡!

周垂坤 2025-12-19 12:24:33

男子公园骑车遭铁丝勒脖身亡: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男子公园骑车遭铁丝勒脖身亡!12月17日,有网友发视频称,自己的父亲在12月10日早骑车经过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森林公园时,被捆绑于两侧大树上的铁丝割破脖子,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据其提供的兰先生就诊记录显示,兰先生出现“线割伤致意识模糊、呼吸困难、憋喘1小时余”的症状。当日,兰先生因抢救无效去世。18日,森林公园负责人回应称,事发地为私人承包区域,禁止外人进入,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园方已排查公园其他角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男子公园骑车遭铁丝勒脖身亡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民事责任谁来承担? 首先,公园管理方需承担一定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述案件中,公园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部分区域被承包,管理方也应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确保其活动不会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若公园管理方未对承包区域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铁丝等安全隐患,或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可认为其存在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若铁丝是承包方或使用方设置或遗留的,且未及时清理安全隐患,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明显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使铁丝是原篱笆墙的残留,承包方或使用方作为实际占用和管理该区域的主体,有义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若未履行该义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当然,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还需结合受害者自身过错综合判断。若受害者存在故意违反警示标志、未注意观察路况等过错行为,则需承担部分责任。但在本案中,因公园方未设置警示标志,且铁丝本身构成隐蔽危险,受害者自身过错通常较小。   2.  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特定情况下,相关主体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而言,或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后者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   在前述案件中,若铁丝属于承包方设置或遗留,且该路段确实常有自行车、小汽车经过等,则铁丝设置者在该案件中很有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或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总的来说,这样的悲剧本可避免,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务必尽好安全保障义务,既能避免自身法律责任,也可规避类似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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