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带女儿去隔壁小区玩,结果荡秋千过程中秋千底部脱落,女子跌到地上摔伤

梅姐说法 2025-12-15 12:50:41

浙江嘉兴,女子带女儿去隔壁小区玩,结果荡秋千过程中秋千底部脱落,女子跌到地上摔伤了三根手指。事后,女子和丈夫找到该小区索赔,可小区却说他们的秋千没坏,女子又不是他们小区的住户,案发地又没有监控,怎么证明她的手指受伤和秋千有关? 据1818黄金眼报道,10月26日晚上,魏先生的妻子吃过饭后带女儿出去玩。 因为他们居住的小区没有公共游乐设施,魏先生的妻子便带着女儿去了隔壁小区。 当天晚上隔壁小区的秋千架旁边没有人,魏先生的妻子就带着女儿过去,一人一个秋千荡了起来。 隔壁小区的秋千架是铁制的,绳索也是铁链制作的,底部是厚厚的胶皮,胶皮和铁链用铁扣连接。 魏先生的妻子正在荡秋千,咔吧一声,秋千底座的胶皮和铁链突然脱落开,魏先生的妻子猝不及防掉了下来。 事发突然,魏先生的妻子下意识用手撑住地面,可很快,钻心的痛感从手指上传来。 魏先生的妻子查看秋千,发现胶皮底座和铁链是用铁扣扣在一起的,但铁扣是活的,即便是小孩,只要稍微往上拉一下就可以解开。 但是,当时魏先生的妻子痛得厉害,加上四周没人,天又比较冷,她就带女儿回家了。 魏先生当天是夜班,回到家已经是凌晨3点多钟了,可他一到家,就发现妻子皱着眉头还没睡,随后,他看到妻子已经肿成香肠一样的手指。 第二天一大早,魏先生立即带着妻子去做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魏先生妻子左手中指和小拇指、右手小拇指均骨折了。 检查结果出来后,魏先生找到隔壁小区,可对方不承认,说他们的秋千没问题。 对方拒不承认,而案发地点又没有监控,魏先生没办法,只好找调解员介入。 调解员到该小区查看,发现秋千上的铁扣已经换了。魏先生表示,他第二天去隔壁小区反映情况的时候,秋千铁扣还没换,但是当时他忘记拍照取证了。 调解员找到该小区的住户了解情况,居民表示,以前秋千上的铁扣,小孩轻轻一拉就开了。 可小区却说,案发当天秋千上的铁扣没有问题。 魏先生反问,如果铁扣没问题,他反映情况后为什么换铁扣? 小区说,秋千当时没问题,但是后续有问题了,他们才换的。 小区表示,魏先生和妻子又不是他们小区的住户,案发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反映情况,事后再找过来哪里说的清?案发地点又没有监控,谁知道魏先生的妻子是在哪里受的伤? 那么,魏先生的妻子手指受伤,隔壁小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有管理责任。 小区里的公共游乐设施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范畴,物业对其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 作为秋千的管理人,隔壁小区物业有责任保障秋千的安全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魏先生的妻子在荡秋千时,秋千底部的胶皮和铁链突然脱落导致其受伤。 小区虽称秋千没问题,但在魏先生反映情况后更换了铁扣,且小区居民证实以前秋千上的铁扣小孩轻轻一拉就开,这表明秋千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问题在于,案发地没有监控,魏先生又忘记对秋千铁扣拍照取证,这给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魏先生一方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妻子受伤与秋千脱落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魏先生妻子受伤的事实、小区居民对秋千铁扣存在问题的证言等可作为证据。 而小区若要免责,需依据上述条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小区以魏先生的妻子并非该小区住户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公共游乐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非小区住户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也应受到安全保障。 魏先生的妻子在荡秋千过程中,秋千突然脱落是其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意外情况。她在事发时下意识用手撑地以保护自身安全,属于正常的应急反应。 另外,小区以魏先生妻子未第一时间反映情况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及时反映情况有助于固定证据,但不能因为未及时反映就免除小区的责任。 只要魏先生一方能证明损害事实与小区秋千存在关联,小区就不能逃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在对秋千的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没有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魏先生妻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目前,魏先生和隔壁小区仍未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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