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到美容院做按摩,去掉全部衣服躺在按摩床上的时候,听到房间内有男的声

小栗子看法 2025-12-16 21:27:34

湖南长沙,女子到美容院做按摩,去掉全部衣服躺在按摩床上的时候,听到房间内有男的声音,才知道店里安排的技师是男生,马上表示不能接受男技师服务。店长反问怎么不能接受男性,觉得女子孤陋寡闻、小题大做,说男技师才20多岁,长得标致,都能给咱们当儿子了,看不上女子。女子哭着叫来老公和记者,店长坚持自己没错,可当记者问了几个问题后,店长的态度发生转变。   黄女士在12月12日来到一家美容院做肩颈按摩,本想着能缓解一下肩颈的疼痛感,却不曾想惹出一肚子气,还被人瞧不起,想想就憋屈。   2025年12月12日,黄女士像往常一样走进美容院,进门就跟前台说要做肩颈按摩,工作人员就把黄女士带进房间里,然后就出去了。   黄女士经常到美容院按摩,对于整套的按摩流程很是清楚,于是在进门后就麻溜的去掉身上的全部衣物,一件不留,然后趴在按摩床上。   每次按完之后身体上都会很舒爽,黄女士心里想着,整个人的心情都好了不少。   听到有人进门,黄女士就感觉到身上被盖了一块小毛巾,应该是店里的老板给盖的。   不一会又听到进来一个人,站在黄女士的身边,因为看不到脸,所以并不清楚店里安排了哪个技师给她按摩,在店长交代完后,黄女士就听到了一声浑厚的“好”。   黄女士趴在按摩床上起也不是,趴着也不是,总之浑身都很难受,因为回答店长的这个人是个男生,店长给黄女士安排了一个男技师。   虽然黄女士接受不了,但还是很有涵养的和店长解释了一下,她不能接受男生为她服务。   岂料店长竟然反问黄女士,你怎么不能接受男性?不要这么的孤陋寡闻,去医院看病会有男医生,去洗脚也有男技师按脚的。   黄女士就是无法接受男技师给她服务,店家见黄女士言辞拒绝,就提出给她更换一个女技师,但是黄女士已经没有那个心情继续按摩了,不想再继续了。   黄女士觉得自己又被侵犯到,她可以不要退款,但是要店长给她道歉。   店长听黄女士这么说,说黄女士小题大做,还说男技师才20多岁,长得标标致致的,都是能当黄女士和店长儿子的年纪,看不上黄女士。   此话一出,黄女士更加生气,哭着给老公打电话诉苦,把老公叫来和店家索要说法。   老公看到黄女士被欺负,进门就拍桌子质问店长说话不好听,让店长给黄女士道歉,但是店长认为自己没有错,凭什么道歉。   店长还表示,会给黄女士退钱,以后也不让黄女士光顾,他们不做黄女士的生意。   双方争吵的面红耳赤,不欢而散。黄女士和老公回到家久久不能平静,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于是找到记者反映情况,记者跟随着黄女士和老公再次回到店里。   记者了解了全部情况后,店长首先表明一件事,就是让黄女士不要污蔑她,当时在屋内的除了男技师和黄女士以外,还有店长在,店长会全程都陪着的。   店长认为自己的做法并不存在问题,由男技师给顾客做按摩也是行业内的惯例。   而且当时黄女士身上还盖着毛巾,事后黄女士不愿意,也要给黄女士更换女技师,是黄女士不同意,还说要报警,所以才闹的不欢而散。   记者一共说了三句话:   如果脱了上衣按摩的话,你们会安排男技师吗?你有没有经过她同意,安排一个男技师,毕竟她没穿衣服。如果说女士上衣都脱了,你们请男技师来,不需要经过她同意吗?   对于记者的问话,店长都没有给出正面回应,只是说黄女士也没说男技师不可以,所以过错不在店里。   店里的其他员工也开始劝解店长,店长才肯跟黄女士道了歉,黄女士的老公也对自己的过激行为向店长道了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黄女士的遭遇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黄女士到美容院按摩,享受的是美容院提供的按摩服务,因此美容院理应保证黄女士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同样店里也应该保障黄女士享受服务的时候,人格尊严要被尊重。   首先,店里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就安排男技师为黄女士按摩,存在隐瞒,不能以黄女士没有事先提出不可能就默认为可以,这是偷换概念。   店家对于自己的错误应该勇于承担错误,及时改正,不能把不是黄女士的过错的责任让黄女士一个人承担。   其次,店长想要表达在按摩的过错中会有第三人在场,黄女士的人身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但不能用奚落鄙夷的词语无视黄女士的诉求。   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顾客至上的道理都应该懂,黄女士提出的要求也并非是胡搅蛮缠,美容院应该正确的对待顾客提出的要求和诉求。   虽然店家做的不对,但是黄女士的老公对店长的态度也存在问题,可以理性的解决问题,毕竟男技师还没有触碰到黄女士的身体,黄女士老公的行为有些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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