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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侵犯虞书欣名誉维被判赔4.3万#【#两被告向虞书欣公开致歉#】7月26日,

#2人侵犯虞书欣名誉维被判赔4.3万#【#两被告向虞书欣公开致歉#】7月26日,发布案件简讯:截至2026年7月26日,由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例虞书欣女士名誉维权系列案件,被告通过涉案网络账号向虞书欣女士公开致歉。虞书欣

一、虞书欣诉王*(微信用户"小************黑",微信号"yu***BV";现昵称"鸣*",微信号:cu***08)名誉权纠纷一案

2025年3月,被告王**以微商引流为目的,通过其小红书账号"小********D"(小红书号:267****062)及其建立的小红书群聊"八**道",以"吃瓜"为噱头引导网络用户添加其微信账号"小***********林*黑",并通过该微信账号向其他微信用户传播含有针对虞书欣女士的不实内容的微信笔记,涉嫌侵犯虞书欣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所发送的微信笔记内容中虽附有部分网络截图,然被告未能准确说明笔记相关内容的来源和依据,亦未能证明其已对相关内容核实真实性,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微信笔记中的内容客观上会造成原告虞书欣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其上述行为侵害了虞书欣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基于上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费等。

二、虞书欣诉陈*(微博用户"失****羊",现昵称"早******1",UID:757****145)名誉权纠纷一案

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陈*通过其使用的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针对虞书欣女士的侮辱、诽谤性质博文,涉嫌侵犯虞书欣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辩称其发布的内容系社会舆论监督,然其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较多贬损人格的字眼形容原告,构成对原告虞书欣的侮辱;其所称相关内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属实,构成对原告虞书欣的诽谤。被告的上述言论已经超越了对原告虞书欣的合理评价和讨论的范围,客观上会造成虞书欣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其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基于上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费等。

2026年7月13日,被告王**、陈*分别在涉案微信账号朋友圈、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虞书欣女士公开致歉。法院判决以上两案被告共计赔偿人民币43000元,其中,陈*已履行完毕款项赔偿的法律义务,王林*正在履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