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和男友恋爱同居五年,热恋时红包不断,男友还分两次转给女子15万。分手时,男友让女子签了一张15万欠条,还附加荒唐条件“发生一次关系抵5000块,还清之前不许跟别人谈恋爱”,签欠条时全程录像。谁知,女子食言了,拒绝和男友发生亲 密关系抵债。男友不甘心,拿着欠条和录像告上法院,要求还15万借款及利息。法庭上,女子不认这笔账,指控是被男友逼着签字,咬定“肉 偿”条件伤风败俗,欠条应当作废。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2026年7月28日。
据悉,2020年7月28日,赵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年纪相仿,聊得投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当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在同居期间,两人的经济往来颇为频繁,刘某曾多次向赵某发送带有“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红包。
2024年10月2日,刘某通过其名下尾号3432的银行账户,向赵某名下尾号4380的账户转账10万元。
时隔三个多月,2025年1月22日,刘某再次向同一账户转账5万元。两笔转账合计15万元。
但再甜的恋爱也扛不住时间的打磨,两人吵架越来越频繁,彼此之间信任感消耗殆尽。
2025年9月9日,两人在家里又吵了一架,刘某拿出两张条让赵某签,一张是15万的欠条,白纸黑字写着2025年11月30日前还清。
另一张是“肉 偿条”,要求发生一次亲 密关系抵偿5000块钱,还清之前不许赵某跟别人谈恋爱、搞暧昧,走到哪儿都得汇报。
刘某还录制了视频,画面里,刘某问:“赵某欠刘某15万元,签的这个欠条,是本人签的对吧没错吧?这上面写的东西是不是都承认,没错吧?”
赵某连着“嗯”了几声,最后还点了头。视频里赵某自己手里也举着手机在拍,表情和动作看不出被人胁迫样子。
但赵某对这张欠条的来历,讲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版本,她说当天刘某一直拿手机录像,逼他承认这15万是借款,迫不得已才签了字。
更关键的是,赵某说只有“欠条”两个字和她的签名是真的,其他正文内容全是刘某事后自己加上去的。
对于那张“肉 偿条”,赵某说这才是刘某真正的目的,用欠条卡住他,再附加这些控制人身自由的条款,从头到尾就是一场胁迫。
欠条签完之后,两人2025年9月正式分手。但钱的事没完。
2025年9月11日,刘某在微信上给赵某发消息,让其把股票账户里的钱取出来先还上一部分,剩下没还的可以一个月还一万。赵某回了一个“嗯”。
2025年11月11日,两人通了一次电话,电话里赵某主动提出可以马上还10万,但有个条件,刘某得在电话里亲口承认剩下那5万不要了。但刘某没答应。
2025年年底前后,刘某见赵某迟迟没还款,也不按照约定条件抵偿债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赵某返还15万元借款,外加逾期利息。
法庭上,赵某辩称,双方当时系恋爱同居关系,刘某转账时从未明确为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而且,欠条系刘某长时间录像逼迫下签署,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正文内容系刘某事后添加。刘某还提出以发生关 系抵债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整个欠条出具环境非法,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指出, 赵某主张系恋爱期间赠与,但刘某转账金额高达15万元,远超恋爱消费和情感表达的正常范畴。
赵某虽提交520、1314红包记录,但小额赠与不能证明大额转账同样具有赠与性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赵某未能就赠与意思表示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刘某交付了15万元,赵某事后出具欠条确认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主张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赵某称欠条系胁迫签署,但现场视频显示其阅读欠条后多次点头确认,未呈现受胁迫状态。
更关键的是,欠条签署两个月后,赵某主动致电刘某提出还款方案,若真被胁迫则行为明显不合常理,且赵某从未报警,不合理。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进一步指出,刘某提出的“以性抵债”“限制恋爱自由”等约定,确属违法悖俗,应认定无效。
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于欠条本身内容不涉及违法内容,应当认定有效。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与赵某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赵某应当向刘某返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感情可以糊涂,但钱的事得留个心眼。这不是不信任,而是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