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晚上有些难熬就去网上约女人,说好1000元见面。女子说你先给钱,男子就支付了700,也开好了房间,谁知道等半天女人没来,男子感觉被骗就报了警。没想到办案人员认为男子行为不轨,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女骗子也得知了这件事,又赶紧把700块还回来。办案人员先追缴了这700块,额外还罚了男子500,男子后悔的很,辩解说跟女子就是在谈朋友,为啥还罚自己?
总之,凡事不要作,编造任何谎言,都搪塞不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当然,案件中的这位女骗子,也被依法处以了行政处罚。
(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一个男子李某家住在运城,也没有网友,平时自己想要女人陪伴,就会去网上看看有没有合意的人。
这一天,李某又无聊了,就在网上约了一个女网友,准备相约了见面。
两个人谈好了说1000元,女网友比较精明,让李某先支付700块,才肯见面呢!
李某真的就转去了700块,随后开好了房间,就在房内等待女网友的到来。
谁知道,这个女子不讲武德,说好了见面,钱也收了,她人却不来。打电话、发信息过去,这女人也不接,直接就失联了。
李某感觉,一定被这个女骗子给坑了,她就是骗钱的。李某直接就打电话报了警,将这件事告诉给了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过来调查,仔细一推敲:不对啊,这个李某,这不就是在做违法的事情嘛!
回头办案人员就先给李某带回去,确定李某是达成合意要做违法的事情,虽然未遂,但是已经商定,就对李某进行治安处罚,还罚款500.
办案人员也跟这个女骗子联系了,女子得知男子竟然报了警,吓得又把700块钱退回来了。
所以说,办案人员又依法把700块追缴了,男子头疼的很,这下痛失1200元!
之后,涉事女网友也被依法抓回,办案人员看到两个人的协商记录,刚认识了3天,就想要“谈感情”?这个肯定不对的。而且两个人还约定,见面、陪伴、支付3000元、支付1000元之类的描述。
这些就是在合意违法的行为。
而女网友表示,当天也不是故意不赴约,而且恰好被朋友拿走了手机,所以就没有联系的上,所以不构成欺骗的行为。
根据女网友的证词也可以确定,二人就是想要约出来做违法的行为,基本可以定性。
所以说,对李某的处罚,也是合情合理。
但是李某却不这么认为,出来之后,他继续喊冤,一定要撤销自己的处罚,甚至直接就把办案人员给告了,要求撤回记录。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最后的结论是:办案人员在办案的时候,流程合法,证据充分,准确无误,对于李某的惩罚有理有据,李某治安违法行为成立,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首先就是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要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此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要被处以10-15日的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本案中的这对男女,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就是主动退还了钱款,并且配合调查,所以可以认定行为比较轻,单指女方;
第二就是,两个人也尚且没有发生实质的行为,属于未遂。但是男子不适用于主动投案,而是因为财物损失才报了案,不属于法定的减轻情节,依然要罚款、做记录。
女方在男方支付了钱款之后,却没有见面,直接失联。因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并且也开了房,客观的行为已经完成,不仅是男子,女子也要依法被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男子支付的700块钱,不合法,这类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男子表示,他属于“合同被骗”,以此作为理由想要反悔这笔钱,则没法得到支持。
之后女子也主动退还了这700块钱,理论上要依法上缴,不可能退还给男子的。这类违法所得,主要就是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要上交。
这个也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案件的时候,查获的钱款涉嫌非法,应该予以追缴。
所以说,男子的700块钱不合法,被依法追缴,一点也不冤枉。
有人说,没来就没来吧,你后面再联系,说不定还不要存在记录呢。凡事,不能这样侥幸,想着做违法的事情,总有一天还是会被惩罚的。
信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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