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资讯网

当事护士叶某(化名马晓莲,32岁)于2013年7月入职广西贺州某医院神经外科,持

当事护士叶某(化名马晓莲,32岁)于2013年7月入职广西贺州某医院神经外科,持续工作至2025年6月,工龄达11年11个月。
2025年5月21日,医院收到匿名举报,附有叶某与案外人“桂林银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容涉及“开个房等我”“转钱给我,就可以”“我没钱了,等会再给我500哦,我现在去开房”等表述及转账记录。

医院收到举报材料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理由为“出于对医院声誉及护士名声的考虑”。
经两次内部谈话核实后,医院人力资源部于2025年6月12日向工会发函,认定叶某“生活作风不正当、涉嫌非法性交易”,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拟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6月16日工会复函无异议,同日医院向叶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叶某不服开除决定,向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医院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117032.88元。
医院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主张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叶某涉嫌卖淫活动,不报警系为保护双方声誉。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医院诉求,2026年3月27日贺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医院声称通过谈话核实确认叶某“作风不正当”,但未提供谈话笔录等有效证据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