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女子最好的闺蜜结婚时,其以伴娘的身份帮助招待亲朋好友,并因被闺蜜信任

一文说体育 2024-06-16 09:39:24

山东济南,一女子最好的闺蜜结婚时,其以伴娘的身份帮助招待亲朋好友,并因被闺蜜信任,负责代收红包。事后女子交账时却发现宾客随礼的礼金中足足少了3000元,女子要求报警查清楚。可闺蜜的丈夫与婆婆觉得没必要在大喜之日报警。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七年后闺蜜却开口向女子要这3000元。

王女士称闺蜜结婚时,在举办婚礼的酒店开了一间房,充当新郎新娘、伴娘伴郎们的化妆间。当时其因被闺蜜信任,于是被安排负责收取并保管宾客随礼的红包。当然,另外还有一人负责记账。

王女士回忆起当时唯一可能被他人接触到红包的机会,就是其回到化妆间时,其曾将装有红包的袋子放到床上,然后就去忙了。可当天晚上婚礼结束后,其将红包交回给闺蜜时,不多不少整整少了3千。

王女士知道自己没有办法解释清楚,因此主动建议报警求助,将事情搞清楚。但闺蜜的丈夫与婆婆认为,没有必要为了30000块钱在大喜之日大动干戈。而且他们当时还安慰王女士,别把这事放在心上。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七年后闺蜜竟向王女士开口要回这3000元。理由是自己现在要离婚了,以后要养孩子、还房贷,压力很大。王女士虽然心里很不舒服,但见对方说得那么可怜,没多想就给转过去了。

可事后王女士觉得不对,这一转不就代表当年那3000元就是自己拿的么?于是乎就去找闺蜜理论,并声称这是借,不能把7年前的3000元混为一谈。

王女士也知道,这话一说出口,两人十几年的友情算是翻了,但其认为有些事情还是有必要说清楚点。

1、关于王女士与闺蜜红包这事,有网友认为,如果闺蜜遇到困难直接开口借3000元还好点,起码两人的友情还保住了,即便3000元不还,估计王女士也不会怪。

但也有网友认为,明摆着闺蜜七年前就已经怀疑王女士了,只是当时不差这3000元,没有翻脸而已。

还有网友认为,闺蜜以这个理由提要回那3000元,是不想他日被王女士开口催钱,毕竟这样的理由收了,就不需要还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王女士有义务还这3000元么?

首先,闺蜜委托王女士负责招待亲朋好友并收取礼金,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一项或者是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其实从闺蜜只委托王女士帮助收取并保管红包来看,闺蜜与丈夫还是非常信任王女士的,此信任度还高于闺蜜及其丈夫的兄弟姐妹。起码当时是这样。

其次,大家都知道,伴娘伴郎在婚礼上帮忙,都是无偿的。因此更准确的说,双方形成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确认是王女士一方的原因,造成其所保管的礼金少了3000元,那么从法律上讲,闺蜜一方确实是可以向王女士索要赔偿的。

最后,向他人主张民事权利是有时效规定的。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而言,任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这个主张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换而言之,如果闺蜜认为自己经济损失是王女士造成的,那么闺蜜就应当在事发当天起三年内提出。否则会因时效问题,而不能再提出主张。

也就是说,理论上现在这3000元是王女士借给闺蜜的。当然,相信王女士也不会为了3000元和前闺蜜打官司,只能说是用3000块钱看清了一个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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