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一女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女子醉酒后执意驾驶宝马车回家。女子驾车将一名电动车女驾驶员撞倒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继续驾车前行并将被害人拖行1000多米。交警将宝马车拦停后。女子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目前,一审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事发当晚,28岁女子肖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不少酒。事后朋友让她不要酒后驾驶。可肖某却以离家里很近为由,不听劝阻,执意要驾车回家。
谁曾想,肖某驾驶宝马车回家时却突然间听到“砰的一声!”追尾撞倒了骑电动车36岁的谢女士。事后肖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继续驾车前行,并导致受伤倒地的谢女士被拖行1000多米的严重后果。
交警发现后立即将宝马车拦停,并怒斥肖某。后经交警鉴定,得出宝马车司机肖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交警同时还认定事发时肖某酒精含量124.51mg/100ml,属于醉驾;事发地点限速50公里,但肖某车速为69公里,属于超速驾驶;谢女士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虽然受害人谢女士经过医院抢救,命是保住了,但至今生活仍未自理,医院医药费已经花费90多万元,但肖某家属却在只支付了不到的10万元的情况下,就想获得谢女士丈夫的谅解。
谢女士丈夫周先生表示,妻子出事后全身上下没有一个地方是好的,全身上下都因被拖行而被损害的血肉模糊。现在肖某家属连医药费都不愿意全额支付,其暂时不考虑也不同意谅解,但其也还没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谢女士的医药费还不好估算。
随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肖某,但开庭审理此案时,肖某声称对被谢女士被拖行,案发时是不知情的。一审法院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将择日宣判。
1、对于本案的定性,网友们认为,值得商榷,并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最大的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的。前者是过失的;后者则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谢女士一直被宝马车拖行,肖某是否明知的,是肖某行为定性的关键。
具体到本案中,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肖某庭审声称不知情来判断,检察院到暂时还没有证据来证明肖某主观上是明知谢女士一直被拖行的。即肖某只承认将谢女士撞倒仅此而已。
但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我们不能仅以其陈述来作为判断依据。即还可以通过应当明知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毕竟一个成年人无论是被卷入车底,还是被卷住衣物一直被拖行1000多米,有驾驶证的人都知道,司机说一点也不知情,不太现实。
2、那么肖某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造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只要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即便是承担全部责任,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毕竟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但具有上述法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一样了。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𦘦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即便法院认定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必须加重处罚的情节,其行为也只是在3·7年考虑量刑。但如果是故意杀人罪,即便没有造成谢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也应当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
3、之前有传闻说,肖某之所以会选择驾车逃逸,是一直与其保持通话的梁某“劝说”后所致。那么劝说他人犯罪,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所谓“劝说”,从法律上讲就是教㖫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的教㖫犯。教㖫犯是指行为人虽未亲自参与实施,但却教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不仅刑法上要求教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同样要求教㖫他人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需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认定梁某也构成犯罪,那么从民法上讲,其就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人,因此其要与肖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是,今天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的起诉中并没有提到梁某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梁某可能不涉及本案或被另案处理。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并务必要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