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远在天津的女子通过朋友在LV专卖店,支付64000元购买了一个LV南瓜包。可是因盒子没到位,因此女子决定包先放在店里,待盒子到货后,其亲自到店里来取。可谁曾想,女子付款10分钟后,店员才告知此包已被人订了,不能卖。随后双方各执一词。女子坚持要买,店员坚称不能卖。
周女士是天津人,其对LV的一款南瓜包情有独钟,但奈何在天津买不到。于是其网上发帖求购。
后来一名自称是在四川成都一家LV专卖店工作的店员,主动联系周女士称,其店员就有一款南瓜包现货,并询问周女士要不要买?
周女士听后非常高兴,并立马联系在成都的朋友,帮忙去店里看看现货。周女士的朋友看到实物并发照片给周女士确认后,双方约定以64000元的价格成交。
可后来店员准备把包装盒拿出来,让周女士朋友一并带走时,店员却发现这款南瓜包,盒子还没到货。随后周女士为了避免包包被人买走,于是决定先支付64000将其买下,并先寄放在店里。待盒子到货后,其本人再亲自上门取货。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周女士仅付款10分钟后,店员却又说这款包包是另外一名客户订购回来的,因此,不能卖给周女士,并要求退款处理,但周女士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
1、事发后网友们认为,周女士胆子真大,居然敢把64000元买的包包,放在店里。这要是被调包,就说不清楚了。但也有网友反驳称,这怕什么,又没离过店,假的也是专卖店的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无论是在路边做小生意,还是开专卖店卖奢侈品,诚信第一,否则这生意做不久!”、“周女士真的太有钱了”、“很明显是店员的失误!”
2、很多网友认为,专卖店是违约行为,只承担违约责任。但笔者认为,不一定!
首先,从法律上讲,双方约定好价格后,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成立。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490条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双方约定合同的义务。
简单来说,从双方议定好价格,周女士付款后那一刻起,双方的交易就已经完成了,即此时南瓜包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归周女士所有。
其次,如果事后专卖店没有将这款南瓜包的包装,补给周女士,那么店方就属于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依法判决。
再次,通过周女士与店员的对话,我们可以得知,周女士在支付64000元,是已经取得了这款南瓜包的。即其未及时拿走时,只是先寄放在店里,待盒子到货再来一并取走的。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周女士付款、店员将南瓜包交付给周女士一方后,周女士就获得了这款南瓜包的财产权。
最后,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周女士付款后,店员将南瓜包交给了周女士一方,之后双方只是形式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专卖店是有义务归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违约责任。
换而言之,周女士可以被侵占财物为由,直接报警求助。当然,侵占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周女士之前是已经取得了南瓜包。店员如果只收了钱,还没交付,那就只是属于违约行为。即属于民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