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位大妈报警声称其大儿子将其玉米盗走,随后大儿子因盗窃罪被判刑6个月。可大儿子出狱后,大妈却为了帮小儿子减轻负担,与丈天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让给丈夫。随后大妈要求与大儿子共同生活,并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这位母亲为什么要这样对待大儿子、其目的又是什么呢?
蔡先生与孙女士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夫妻俩结婚后本来一直外出务工。几年前,蔡先生与妻子回家过完·,像以往一样准备外出务工时,母亲却声称想两人留在家里养猪,而且还说保证收入不会比在外面打工低,夫妻俩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
可不曾想,蔡先生与妻子辛辛苦苦把猪养大,可以卖钱时,母亲却将卖猪的钱,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买猪苗和饲料是她出的,所以钱必须归她所有。
蔡先生与妻子对于母亲的行为,是既生气又无奈,但她是自己的母亲,他们只能认了!次年夫妻二人借钱买了20头猪苗,准备自己养猪自己卖,但养猪的场地还是在母亲的养猪场内。
可谁曾想,刚开始养的时候,母亲啥都不说,待20头猪养大时,母亲居然将养猪场的大门锁换了,并一口咬定这20头猪是她养的。
蔡先生与妻子彻底无语了,但自己又拿不出证据来,更重要的是,对方是自己的母亲,夫妻俩只能又认了,并打算将存放在母亲仓库里的1万斤玉米,拿去卖掉,然后再做点小生意。
可母亲却不同意,后来在村干部的调解下,母亲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这1万斤玉米,但母亲却又说手上没那么多现金,因此想以打欠条的方式,买下这1万斤玉米,蔡先生夫妻俩一口回绝了,并找来娘家的三个亲戚帮忙,一起将这1万斤玉米拉走。
一年后,母亲又主动找到蔡先生夫妻俩,声称给他们分二亩地种水果,同时还送给他们48颗苹果树,并又声称种植后的收益归蔡先生的夫妻俩所有。夫妻俩心想,可能母亲良心发现,于是又信了。
万万没想到的是,二亩地的庄稼可以收成时,母亲却直接报警声称自己的大儿子蔡先生伙同他人破坏自己庄稼地及苹果树,以及4人之前还从其仓库中,盗窃了1万斤玉米。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将大儿子蔡先生及孙女士娘家的三个亲戚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定4人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但盗窃罪成立,其中蔡先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蔡先生刑满释放后,就再也不与母亲来往了。可三年后,母亲却又将大儿子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并要求与蔡先生一家几口共同生活。
蔡先生与妻子孙女士经打听后得知,母亲在起诉前,与父亲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即母亲同意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父亲跟小儿子生活,由小儿子抚养;一无所有的母亲则由大儿子蔡先生抚养,与大儿子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父母为了将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并减轻小儿子的负担,才会做出一般人无法理解的操作。
要不是看过蔡先生出示的判决书、有母亲亲笔签名名的调解书及调解员让双方当面对质,真的很难相信天底下竟然会有如此算计自己儿子的母亲,而且还非常懂法律且歹毒的一位母亲。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父母对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因此父亲在离婚时获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后,就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小儿子来继承。
其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注意!子女确实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收入的成年子女;二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换而言之,母亲之所以会将所有财产给丈夫,是想让自己在本来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同时还变得没有收入且还是生活困难的情形,这样才好向大儿子蔡先生提出赡养费的主张。
最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14条同时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上述法律规定讲得很清楚,当父母没有地方住或住的地方比儿子的家差时,父母可以要求与儿子共同生活。
综上,母亲如此“用心良苦”,可见其心机到底有多重。当然,如果蔡先生对于母亲提出的主张有异议,可以不接受调解,让法院依法判决,毕竟儿子不只是其一个,而且好处全给小儿子留着!这明显是不合理性的,
相信法官会明辨是非,并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但平心而论,蔡先生想不履行赡养义务,是不现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