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一男子为了能让孩子入户,与妻子离婚并让妻子与一名陌生男子假结婚。双方约

一文说体育 2024-06-19 10:29:36

北京朝阳,一男子为了能让孩子入户,与妻子离婚并让妻子与一名陌生男子假结婚。双方约定事成后男子总共支付35万元。可政策变了导致这一计划未能实现后,男子便将中间人告上法庭,要求中间人归还已经支付的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男子梁某与妻子都是外地人,但两人是在北京结婚生子、工作生活,为了女儿能够入户并上到心仪的学校,梁某经人介绍认识女子姜某。

随后双方签下协议约定,梁某总共出资35万元、姜某需在3年6个月内帮梁某的女儿办理到当地户口,但梁某需先支付15万元前期费用,剩余20万元要等拿到户口本才能支付。

协议签完后梁某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紧接着妻子又与一名陌生男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人算不如天算,3年6个月的时间还没到,因入户政策改变,导致这一计划提前宣告失败。

随后梁某找到姜某要求其将15万元还回来,可姜某称其找人办事也是要花钱的,自己就剩4万。可梁某不听解释,坚持要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梁某决定告上法庭,索要15万元的本息。

1、有网友表示,这事不能怪姜某,又不是她的原因导致计划失败的,而且她找人与梁某妻子“假结婚”肯定是要钱的,所以该网友认为梁某的诉求不合理!

甚至还有认为,梁某这人不地道、没有诚信!因为其明知道这种交易的风险,不能全赖别人,应当风险共担。

2、还有网友表示,双方的合同约定是为梁某女儿办理户口,既然办不了,就代表合同目的未能实现。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关系。

因此该网友认为,梁某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关系,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这名网友的意思就是说,梁某可以不再支付剩余的20万,但之前的15万不能要回来。

3、那么梁某的诉求,会获得法律的支持么?

首先,婚姻是并非儿戏,更不能因任何原因用来交易达到个人目的。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从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办理结婚证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证明。

其次,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也就是说,由于梁某与姜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也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属于既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因此两人的交易应当视为无效的。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姜某需将15万元还给梁某,但不支持梁某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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